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区域空间生态环境评价重点项目环境影响审批名录(试行)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 ***关于支持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的意见》《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综合改革试点实施方案(2020-2025年)》,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和《深圳市区域空间生态环境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深圳市区域空间生态环境评价重点项目环境影响审批名录(试行)》,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1月13日
深圳市区域空间生态环境评价重点项目环境影响审批名录(试行)
第一条 为实施区域空间生态环境评价分类管理,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生态环境保护条例》《深圳市区域空间生态环境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参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深圳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和备案管理名录(2021年版)》,结合深圳市产业特点,制定本名录。
第二条 本名录适用于深圳市已完成区域空间生态环境评价的区域,未完成区域空间生态环境评价的区域执行《深圳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和备案管理名录(2021年版)》。
第三条 市生态环境部门及各派出机构或其他审批部门按照审批权限依法对纳入本名录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实施审批。未纳入本名录的建设项目无需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应当执行区域空间生态环境管理清单有关规定。
第四条 本名录所称环境敏感区是指依法设立的各级各类保护区域和对建设项目产生的环境影响特别敏感的区域,分为生态敏感区和人居敏感区两类。
生态敏感区主要包括下列区域:
(一)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地、海洋特别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一级、二级);
(二)除(一)外的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范围,永久基本农田、基本草原、自然公园(森林公园、地质公园、海洋公园等)、重要湿地、天然林,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栖息地,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生长繁殖地,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天然渔场,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封闭及半封闭海域。
人居敏感区主要包括下列区域:以居住、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行政办公、市级大型宗教场所为主要功能的区域,以及文物保护单位。
本名录所列涉及生态敏感区指建设项目占用、穿越、跨越生态敏感区;涉及人居敏感区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范围内存在人居敏感区。
第五条 本名录所列建设项目的建设内容涉及两个及以上项目类别时,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按照其中单项等级最高的确定;建设内容不涉及主体工程的改(扩)建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按照改(扩)建的工程内容确定。
第六条 本名录未做规定但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新兴产业类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报生态环境部认定,是否纳入本名录由市生态环境部门确定。
第七条 本名录自2022年1月24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由市生态环境部门负责解释。
说明:
1.名录中项目类别后的数字为《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及第1号修改单行业代码。
2.名录中涉及规模的,均指新增规模。
3.单纯混合为不发生化学反应的物理混合过程;分装指由大包装变为小包装。
4.化学镀、阳极氧化生产工艺按照本名录中电镀工艺相关规定执行。
5.名录中所标“*”号,指在工业建筑中生产的建设项目。工业建筑的定义参见《工程结构设计基本术语标准》(GB/T50083-2014),指提供生产用的各种建筑物,如车间、厂前区建筑、生活间、动力站、库房和运输设施等。
6.产业园区或工业集聚区的工业废水集中处理设施应具备处理入驻建设项目工业废水的能力。
7.表格备注栏中的“不含”是指此类项目无需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不涉及新增用地、不增加污染物排放种类和数量的改(扩)建项目无需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
相关政策解读
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深圳市区域空间生态环境评价重点项目环境影响审批名录(试行)》的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