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倒倒案宣判三人获刑地块出售者获刑3年罚款一万五
南屏“楼倒倒”事件涉及的两宗诉讼近日陆续由香洲区人民法院宣判,该楼所用地块的出售者以合同诈骗罪获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建楼者及打桩者两人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获刑1年2个月。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李某(男,1967年生)于2010年7月购得位于南屏镇广昌村永安街23号旁约250平方米的土地,在未对该土地做任何报建、审批,未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勘察单位进行岩土工程勘察的情况下开始建楼。没有任何资质的被告人张某(男,1976年生)承建了该楼的地基打桩工程。张某在明知其打桩机无法将地基打到地下受力层的情况下仍继续施工,并使用小于施工图纸要求(直径18厘米)的直径16厘米钢筋,施工中桩基只打到砂土层就浇灌混凝土。成桩后,被告人李某未委托有资质的检测单位对基桩进行承载力和完整性检测便继续建设地面六层半建筑。2011年3月21日凌晨4时许,该楼发生倒塌,造成周边的房屋、物品被压毁,造成约人民币200万元的直接经济损失。经珠海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测站对事故认定,倒塌直接原因是桩基承载力不足。
法院认为,建楼者李某未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勘察单位进行岩土工程勘察,未委托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进行监理,成桩后未委托有资质的检测单位对基桩进行承载力和完整性检测等,且在明知张某所打的桩未达地下受力层的情况下同意在该桩基础上建六层半的建筑,其行为已违反了安全管理规定,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李某将工程包给他人的事实不能免除其作为建设方的责任。
打桩者张某在未取得相关资质、未对原材料进行检测的情况下进行施工,导致桩身纵筋直径为16厘米与设计要求的18厘米不符,且在明知所打的桩未达地下受力层,明知李某将在该桩基础上建楼六层半的情况下,依然完成工程并交付李某使用,其行为已违反了安全管理规定,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张某不服,已提起上诉。
法院另审理查明,被告人黄某(男,1961年生)在明知涉案地块为国有土地的情况下,谎称该地块为自家宅基地,于2010年7月8日将该地块以人民币7万元的价格卖给李某。法院认为,黄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合同过程中,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
(内容来源:珠海特区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