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家电下乡销售网点销售家电下乡产品及代理审核补贴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销售网点:
针对当前我市各销售网点在销售家电下乡产品、代理审核并录入补贴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省文件精神,我省自2009年5月1日起开展家电下乡补贴资金审核兑付改革试点,实行销售网点代理审核并录入补贴相关信息,乡镇财政所确认并兑付补贴资金的办法。开展家电下乡补贴资金审核兑付改革试点前购买的家电下乡产品补贴按原操作办法执行。
二、销售网点应当在显著位置悬挂统一的“家电下乡指定店”标识,张贴统一的家电下乡产品公示栏和农民购买须知,在产品公示栏中明确公布该网点销售家电下乡产品的具体型号和中标最高限价,家电下乡产品销售价格不得高于产品中标价格。
三、销售网点在农民购买家电下乡产品时开具的***上注明的产品型号、价格、产品标识卡号、购买人姓名及身份证号等信息必须与实际情况一致。
四、销售网点在农民购买家电下乡产品时应当查看其相关身份证明,对符合补贴条件的,在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中录入产品的销售及补贴备案信息,录入信息包括:购买产品***号码、购买人信息(含户口簿户主姓名和身份证号、购买人姓名和身份证号、住址、联系方式)、产品标识卡号、储蓄存折银行账号等。储蓄存折银行账号姓名与购买人姓名应当一致(斗门辖区的提供珠海农信社储蓄存折银行账号)。
五、销售网点录入完补贴备案信息后应当打印“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申报表”一式三份,申请人和受理人签字,盖销售网点公章,申请人、受理人、户口所在地财政所各留存一份。
六、销售网点必须对购买人户口簿(户主页及本人页)、购买人身份证、购买产品***、储蓄存折原件进行核对后留复印件,并在复印件上标注“与原件一致”字样,加盖销售网点公章。
七、销售网点必须在农民购买家电下乡产品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申报表、产品标识卡原件、购买人户口簿(户主页及本人页)复印件、购买人身份证复印件、购买产品***复印件、储蓄存折复印件提交到购买人户口所在地乡镇财政所办理补贴兑付手续。
八、属广东省非本市户籍农民在本市购买家电下乡产品的,要求提供珠海市储蓄存折银行账号(斗门辖区的提供珠海农信社储蓄存折银行账号),并由销售网点按第4、5、6、7点要求操作后将资料提交到销售网点就近的乡镇财政所办理补贴兑付手续。
特此通知。
二○○九年七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