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行政执法主体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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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22年04月17日发表
深法制〔2005〕56号
根据《深圳市行政执法主体公告管理规定》(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26号),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对市政府各部门及机构行政执法主体(含受委托执法的组织)进行了审查。根据市政府机构改革进展情况,分两批对上述行政执法主体统一进行公告。第一批行政执法主体已于2004年12月2日公告。第二批行政执法主体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公告。凡未经公告的市政府各部门及机构自本公告发布后一律不得实施行政执法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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