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增城区环境保护局关于碧桂园琥珀花园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增环评〔2017〕85号
广州市汇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碧桂园琥珀花园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相关资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项目位于广州市增城区石滩镇(沙庄)经济技术开发区,用地面积86888平方米,总建筑面积212357平方米,其中住宅建筑面积137025平方米,商业建筑面积3335平方米,配套公建建筑面积7546平方米,地下车库及设备用房建筑面积63104平方米,架空层建筑面积1347平方米。计划总户数为1308户,规划人口4185人。主要建设内容包括11栋25~26层住宅楼、5栋1层商业楼、1栋3层幼儿园、地下停车库及其他公建配套设施,不设中央空调机冷却塔,配备1台440kW备用柴油发电机。项目总投资40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300万元。
二、根据《报告表》的评价结论及其技术评估意见(穗蓝评〔2017〕25号),在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的前提下,我局原则同意《报告表》的评价结论。
三、你公司必须认真落实《报告表》及本批复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将对环境的影响减到最小,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废水。加强施工期水污染防治,施工区域内设置隔油池、沉砂池、车辆冲洗区、排水沟等临时设施。地表径流、泥浆水、冷却水、洗涤废水等各类施工废水均经处理后回用于施工。同时做好施工期水土保持措施,减少由施工造成的水土流失。施工现场不设施工营地,在施工场地设置移动厕所,定期外运处置。营运期间,项目污水管网接驳前,生活污水经自建污水处理设施处理达到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一级标准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及其修改单一级标准的A标准较严者后,排入项目的人工湿地处理后经原有排污管近排入联和排洪渠,最终排入东江北干流。污水管网接驳后,项目生活污水经预处理达到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后由市政污水管网,排入污水处理厂处理达标后排放。
(二)废气。施工期做好施工场地的洒水降尘和围蔽工作,增加施工场地的洒水降尘次数,建筑材料和废料应密闭运输,运输车辆进出工地时需清洗,施工期大气污染物排放执行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营运期间商业区、幼儿园餐饮设置应符合《广州市餐饮场所污染防治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其厨房油烟经油烟净化装置处理达到《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要求后由内置烟管引至楼顶排放。备用发电机尾气收集经水喷淋处理达到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后由专用烟道引至所在建筑楼顶天面排放。地下停车场设置通风换气装置,通过风管引排、风机抽吸将地下车库机动车尾气引出地面排放,排放口避开人群密集敏感区。垃圾房及公厕、污水处理站、肉菜市场臭气排放需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二级标准。
(三)噪声。施工期合理安排施工时间,防止施工噪声扰民,严禁在中午及夜间休息时间施工。合理布置施工现场,选用低噪声施工设备,同时设置临时隔声屏障等措施,确保项目周边环境敏感点不受影响。建筑施工场界噪声排放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的要求。营运期间主要噪声源备用发电机、水泵及风机等应采用低噪声设备,并放置在专用设备房中,采用隔声、吸声、消声及减振等综合治理措施。合理规划布局项目内道路和停车场,并加强管理控制商业区的商业活动噪声。项目内属于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的相环境排放噪声的设备、设施,应执行《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22337-2008)2类标准,项目边界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
(四)固体废物。施工人员的生活垃圾集中收集交由当地环卫部门清运处置,建筑垃圾和工程弃土的运输应委托有相关资质的单位处置,禁止在施工现场焚烧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
营运期间生活垃圾交由环卫部门运走处理,按时对各垃圾收集点及收集站进行消毒、杀虫、除臭,以免散发恶臭。
四、本环评批复只针对碧桂园琥珀花园建设项目主体工程。餐饮、肉菜市场等在项目内产生废气、废水、噪声污染的单体项目,须另行向我局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五、项目环保投资应纳入工程投资概算并予以落实。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项目建成后请按要求到我局办理竣工环保验收。
六、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该《报告表》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污染防治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你公司应当向我局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此批复意见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项目才开工建设的,应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我局重新审核批复。
七、本项目涉及发改、国土规划等部门事项的,按相关部门有关规定和意见执行。
广州市增城区环境保护局
2017年8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