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清理我区河道堤防管理范围内砂石码头的通告
番府〔2006〕42号
为加强我区河道堤防工程管理,维护水利设施完整,消除隐患,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防止日益蔓延的水事违法行为,恢复和改善河道堤防景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广东省河道堤防管理条例》以及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水上砂石装卸作业管理的通告》(穗府〔2005〕52号)的有关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凡未经审批同意,在本辖区河道堤防管理范围内违法设立砂、石、砖、灰、废品杂货装卸的码头(以下简称砂石码头),或利用河道堤防进行装卸作业的,必须在本通告公布之日起停止相关作业,相关砂石码头设施必须在2006年7月20日前由其所有人或经营者自行清理或拆除。逾期不清理或拆除的,区有关职能部门将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清理或拆除,因此产生的清拆费用由所有人或经营者负责。
二、区水利局、番禺港务管理处等部门依据各自的管理职能,负责对砂石码头及装卸作业的清理。
三、今后凡在本区河道堤防管理范围内设立砂石码头及临时利用河道堤防作为装卸点作业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分别依法向区港务管理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和办理相关手续。
四、在清理行动中,凡妨碍、阻挠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五、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
二ОО六年六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