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穗府征〔2011〕17号
广 州 市 人 民 政 府 征 收 土 地 公 告
穗府征〔2011〕17号
经***批准,省人民政府以粤国土资(建)字[2009]627号文批复,需将番禺区榄核镇榄核村、新涌村、八沙村、张松村42.0219公顷(含630.3285亩)集体土地征收为国有土地。现将经依法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和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高速公路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番禺区榄核镇榄核村、新涌村、八沙村、张松村地段(四至范围详见附图)。
三、被征地村及面积:
番禺区榄核镇榄核村集体土地11.3338公顷(合170.007亩),其中菜地3.0005公顷(合45.0075亩),林地0.6782公顷(合10.173亩),其他农用地4.2679公顷(合***.0185亩),建设用地3.3173公顷(合49.7595亩),未利用地0.0699公顷(合1.0485亩)。
番禺区榄核镇新涌村集体土地9.8431公顷(合147.***65亩),其中水田3.7131公顷(合55.6965亩),其他农用地4.7789公顷(合71.6835亩),建设用地1.1517公顷(合17.2755亩),未利用地0.1994公顷(合2.991亩)。
番禺区榄核镇八沙村集体土地9.003公顷(合135.045亩),其中水田6.7715公顷(合101.5725亩),其他农用地1.7900公顷(合26.85亩),建设用地0.4022公顷(合6.033亩),未利用地0.0393公顷(合0.5895亩)。
番禺区榄核镇张松村集体土地11.842公顷(合177.63亩),其中水田3.5469公顷(合53.2035亩),菜地1.8720公顷(合28.08亩),其他农用地5.8681公顷(合88.0215亩),建设用地0.3402公顷(合5.103亩),未利用地0.2148公顷(合3.222亩)。
四、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一)征地补偿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五十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从事开发经营,兴办企业”的规定,为壮大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经济实力,另增加补偿299.1916万元给被榄核村、新涌村、八沙村、张松村用于发展集体经济。
(二)本次征收土地所涉及的被安置农业人员由榄核村、新涌村、八沙村、张松村以货币补偿的形安置。请被征地村在本公告期内到番禺区国土房管分局领取办理安置农业人口征地农转非手续的函件。
五、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被征地村 | 登记时间 | 登记地点 | 复核时间 |
榄核镇榄核村、新涌村、八沙村、张松村 | 2011年4月15日至 2011年4月25日 | 榄核镇国土所 | 2011年4月26日至 2011年4月30日 |
《征地预公告》发布后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六、关于征地补偿安置的其他有关事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争议,不影响本方案的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一年四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