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远锋非医师行医案催告书公告
张远锋(身份证号码:4414XXXXXXX3093758):
本机关于2018年12月10日对你立案调查,已依法查明你非医师行医的违法事实。你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作出没收药品、器械,并处罚款45000元的行政处罚。
你尚未履行本机关于2019年2月25日对你作出的行政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南卫医罚〔2019〕002号),本机关依法向你发出《催告书》(穗南综执催〔2019〕080048号),因《催告书》无法通过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或邮寄送达等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催告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你可于工作日至本机关(地址:广州市南沙区环市大道中19号407室;联系人:卢冠威;联系电话:020-34689058,020-34689067)领取《催告书》(详见***),逾期不领取视为送达。
你应于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将罚款45000元、加处罚款45000元缴至《广州市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详见***)上指定的银行网点,如不履行上述义务,本机关将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如你对此有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有关规定,可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到广州市南沙区环市大道中19号4楼广州市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直属执法八队进行陈述和申辩。
特此公告。
***:1.《催告书》(穗南综执催﹝2019﹞080048号)
2.《广州市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编号:601****59807)
广州市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19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