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建杰委员: 您提出的区政协十二届三次会议提案第9号《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参保费调节机制的建议》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番禺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自2003年5月实施以来,经过几年的实践,基本达到了解决城镇职工后顾之忧的目的。鉴于物价上涨和医疗成本的上升,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参保费调节机制是应该的,但是,参保费调节机制的问题涉及省、市职工医疗保险制度,具有较强的政策性。在不违反广州市人民政府第17号令的基础上,可考虑对城镇职工基本医疗参保费进行调节。 至于您提出适当增加统筹基金划入基础金的数额,我们认为并不能真正提高参保人的医疗待遇,反而会相对降低医疗保障水平,不利于医保事业的长远发展。原因有以下几方面:首先,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尚处于“低水平、保基本、保大病”阶段,提高基础金的划入数额,势必会减少统筹基金的数额,削弱基金的保大病和抗风险能力;反之,统筹基金的节余多,支付能力就会有所增强,医保待遇水平也会得到不断提高。医保启动至今,我区医保政策在统筹基金运行平稳,有较强抗风险能力的前提下进行了住院费用的多次调整,特别是住院统筹支付比例的提高,大大减轻参保群众的医疗负担,使群众得到了更大实惠。其次,随着本区职工月平均工资水平的逐年提高,划入个人医疗帐户的资金也不断增多,加上医保24种慢性病每月每病种300元的门诊医疗待遇,使个人帐户资金的支出相对减少,累计结余较多。统计数据显示,2007年医保基金总收入73335万元,其中个人账户注资总额28708万元,占基金总收入的39.15%;医保启动至2008年3月底,累计向个人账户注资总额97220万元,个人账户累计支出总额51791万元,医保卡留存余额45429万元,占注资总额的46.73%。由此可见,个人帐户的划入资金足以满足参保人小病看门诊的医疗所需且有较多结余,基础金的作用已不明显;而个人帐户节余越多,占用的统筹基金也就越多,基金保大病的能力就会不断下降。再次,由于参保人对统筹共济的作用认识不足,正确消费意识不强,滥用个人帐户资金的情况仍存在,若再增加基础金数额,只会助长个别人的乱消费,造成医保基金的浪费。 因此,为充分发挥社会医保的保障作用,更大程度地减轻参保群众的医疗负担,根据上级的有关精神,在条件成熟时,将考虑取消个人帐户基础金,而将其纳入统筹基金范围,以增强保大病和抗风险能力,进一步提高医疗保障水平。 关于提出定期调节统筹基金中政府资助金金额的问题,根据《番禺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番府〔2003〕26号)有关规定,除社会申办退休人员符合政策规定的条件可享受政府资助缴交一次性过渡性医疗保险金外,医保基金均来自征缴的医保费,并无政府资助部分。因此,在没有政策依据的前提下,暂无法对基础金作任何调整。 非常感谢您对我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继续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的意见和建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