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巴河流域水环境生态补偿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巴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巴河流域水环境生态补偿办法(试行)》已经四届市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3月25日
巴河流域水环境生态补偿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强化环境保护责任,加大水污染防治工作力度,切实改善水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四川省“三江”流域水环境生态补偿办法(试行)》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巴河流域是指南江河、神潭河、大小通江河、恩阳河、巴河巴州段、巴河平昌段的干流及重要支流。
第三条按照“超标者赔偿,改善者受益”的原则,依据监测断面水质监测结果,在监测断面的上下游县(区)人民政府、巴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之间实行水环境生态补偿转移支付。
第四条在巴河流域县(区)交界处设置监测断面进行水质监测,断面水质保证的责任主体为上游县(区)人民政府、巴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环境保护局负责制定水环境生态补偿水质监测方案。
第五条依据《四川省地面水水域环境功能划类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和《巴中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巴中市地表水水域环境功能的通知》(巴府发〔2010〕21号),对监测断面的总磷、氨氮、高锰酸盐指数进行监测,监测因子可根据流域水质污染主要因子的变化和污染防治工作需要进行调整。
第六条水环境生态补偿方式主要采取资金补偿,补偿资金由市、县(区)人民政府和巴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筹集。市财政每年为各县(区)和巴中经济开发区安排100万元水环境生态补偿奖励资金,其中80%作为完成目标奖励,20%作为水环境改善奖励。各县(区)和巴中经济开发区财政每年向市财政缴纳200万元水环境生态补偿保证金。
第七条市环境保护局会同相关责任主体对监测断面每季度监测一次,总磷、氨氮、高锰酸盐指数均达到该断面水质类别的,每季度给予监测断面上游责任主体水环境生态补偿奖励资金20万元;当监测断面所有监测因子均优于该断面水质类别的,每季度追加奖励该监测断面上游责任主体水环境生态补偿奖励资金5万元;当监测断面任何一个监测因子的监测结果超过该断面水质类别的,不予奖励,且每个超标因子扣减该监测断面上游责任主体水环境生态补偿保证金20万元,多因子超标的,采用加和计算,涉及两个及以上责任主体的考核断面,扣减资金按比例分摊,分摊比例依据相关流域面积确定。
第八条当上游发生重大水体污染事件,直接造成下游跨界断面水质超标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四川省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等规定追究上游责任主体责任,且每天扣减水环境生态补偿激励资金和生态补偿保证金各5万元。造成水质连续超标10天以上的,全额扣减该责任主体水环境生态补偿激励资金和生态补偿保证金,取消当年评选先进单位资格,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九条巴河流域沿线所有污水处理设施应当正常运行,实现稳定达标,一旦发生故障立即上报市、县(区)环保和水务部门,每发现无故停运1次,将在依法依规处罚后追加扣缴3万元;运行管理不到位造成污水直排、漏排、超标排放的,发现一次扣2万元;向河道倾倒垃圾、杂物造成污染,通报一次扣缴1万元。扣缴经费从其缴纳的生态补偿保证金中扣除,补充到市级生态补偿奖励资金之中。
第十条市环境保护局每季度根据监测结果计算当季和累计水环境生态补偿资金,并将情况通报有关县(区)人民政府、巴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年终汇总结果报经市政府同意后,由市级财政通过财政结算方式实现县(区)、巴中经济开发区之间的转移支付。
第十一条市环境保护局负责水环境生态补偿监测、资金核算和通报工作,市财政局负责水环境生态补偿资金转移支付工作。
第十二条水环境生态补偿资金主要用于巴河流域内上下游生态补偿、生态修复、水污染防治和水环境监管能力建设以及对水环境责任目标完成情况较好责任主体的奖励等。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市环境保护局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