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农村宅基地及农房统一确权登记指导意见出台
房地一体确权发身份证农民有了财产定心丸
农村土地确权登记是维护农民土地权益、促进农村改革发展的一项基础性工作。为加快推进农村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发证,将农房等集体建设用地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纳入工作范围,实现统一调查、统一确权登记发证,近日,市委、市政府办公室印发了《巴中市农村宅基地及农房统一确权登记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结合《指导意见》的主要内容,本报就大家关心的话题邀请市国土资源局有关负责人深入解读。
■农村不动产有了身份证
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及房屋所有权是不动产统一登记的重要内容。我市不动产统一登记运行即将满一年,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不动产统一登记实现了全覆盖,为全面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积累了一定经验。但我市农村地区依然面临房地登记分离、房屋所有权确权颁证率低等问题。市国土资源局有关负责人认为,进一步推进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在农村地区落地,实施宅基地和农房统一确权登记并颁发一本不动产权证书,对保护农村居民合法权益、盘活农村沉睡资产意义重大。按照市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工作要求,市委办、市政府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借鉴全国率先开展农村房地一体登记的一些地方经验,出台了《指导意见》。
《指导意见》要求,一是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政策法规规定,颁发统一的不动产权证书;二是根据当地工作条件,因地制宜选择合适的调查方法,集中开展房地一体的农村权籍调查;三是将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和房屋等定着物一并划定不动产单元,编制不动产单元代码,为农村不动产配上身份证号。
■农村权籍调查不得收费
宅基地确权登记涉及农村千家万户,这是一项系统而又复杂的工作,《指导意见》要求,将农房、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上的定着物纳入调查范围,开展房地一体的农村权籍调查,明确农村权籍调查不得收费,不得增加农民负担。开展权籍调查时,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将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和房屋的权属调查结果以张贴公告等形式予以公示,做到农村权籍调查公正、公开,充分保障农民的知情权。
■宅基地超占面积分时间点处理
《指导意见》明确,宅基地使用权应按照一户一宅要求,原则上确权登记到户,并进一步明确了对于历史上经过批准的宅基地,认可批准的效力,按照批准面积确权登记。对于未经批准占用宅基地的,《指导意见》对宅基地超占面积如何确权登记分1982年以前、1982年~1987年、1987年以后3个历史阶段进行了规定。
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农民集体成员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范围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后至今未扩大的,无论是否超过其后当地规定面积标准,均按实际使用面积予以确权登记;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起至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时止,农民集体成员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规定面积标准的,超过面积按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处理的结果予以确权登记;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农民集体成员建房占用的宅基地,符合规划但超过当地面积标准的,在补办相关用地手续后,依法对标准面积予以确权登记,超占面积在登记簿和权属证书附记栏中注明。
■依法取得的宅基地应确权登记
对于非本地农民集体成员(含城镇居民和华侨)依法取得的宅基地,《指导意见》规定要依法予以确权登记。
非本地农民集体成员确权登记分两种情况,第一种是因政府实施扶贫搬迁、地质灾害防治、新农村建设、移民安置等项目组织农民易地建房使用宅基地。该负责人说,这种情况使用的宅基地都是经统一规划和批准的,应予以确权登记。为防止迁新、建新不退旧,《指导意见》要求必须在退出原宅基地并注销登记后才能办理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第二种是1999年之前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城镇居民和华侨)合法取得的。宅基地属于农民的福利性待遇,但对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城镇居民和华侨)因转让、赠与房屋以及经政府审批建房等方式占用宅基地的,《指导意见》认可其合理性。1999年国办发文禁止城市居民再以自行建造或购买的方式获得宅基地,所以1999年之前非农业户口居民合法取得宅基地的,可以确权登记。
■外嫁妇女、进城落户农民权益保护
为维护农村妇女宅基地权益,《指导意见》明确,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户籍离开原村民集体,迁移至其他集体经济组织的,一般有两种情形:一是取得新家庭宅基地使用权的,应依法予以确权登记,在具体登记中表现为权利共有人;二是户籍迁移,在新的经济组织未申请宅基地而继续使用原集体组织宅基地和农房的,可作为权利主体申请登记,只要不违背一户一宅原则即可。
根据《***关于深入推进城镇化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切实维护进城落户农民在农村的合法权益和其合法宅基地权益应予以保护的规定,《指导意见》规定农民建房时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建房后户籍转为城镇居民,其原合法取得的宅基地和农房仍继续使用的,应予以确权登记。
■三级确认无权属宅基地和房屋
对于农村一些修建较早、没有严格用地和建房审批手续或者手续遗失难以查找到的房屋,《指导意见》中也明确了要按照村(居)民小组证明村(居)委会核实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三级确认的机制,严格甄别申请登记的农户是否符合建房条件、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由所在农民集体或村委会对宅基地使用权人、面积等进行确认后并出具证明,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审定,属于合法使用的,经公告无异议后,予以确权登记。
三级确认过程中,权利人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村(居)民小组对权利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核,并出具证明材料;村(居)委会对权利人和村(居)民小组提交材料权属关系进行签章核实;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应该组织辖区内住建、规划、公安、国土等相关机构进行确认。
《指导意见》还明确了四类法定情形不予登记:一是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或房屋所有权存在争议的(含房屋共有权人有异议的),但申请异议登记的除外;二是非法占有集体土地建造房屋的;三是申请宅基地登记面积超过批准面积的,超过部分不予登记;四是其他不予登记的法定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