渠县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渠县主城区中元节期间祭祀行为的通告
为强化渠县主城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倡导文明祭祀新风,认真落实中央、省市环保督察工作要求,有效防治大气污染、水体污染和环境噪声污染,营造整洁有序的城市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四川省城市园林绿化条例》《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主城区实际,特通告如下:
一、农历7月14是传统中元节(俗称“月半节”、“鬼节”),广大市民应自觉移风易俗,树立文明祭祀新风,提倡采用网上祭祀、鲜花祭祀等文明、清洁、环保、安全的方式开展祭祀活动,维护整洁有序的城市环境。
二、中元节期间(2019年8月10日至8月15日),在渠县主城区:东至渠县汽车站、渠江三桥;南至脱硫厂家属院、县委党校、南滨一号;西至马鞍山公园西边缘(含马鞍山);北至长德商贸城(含)、流江河生态公园(含)区域内,严禁焚烧香蜡、纸钱、冥币等祭祀品及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漂放河灯。
三、严禁占用城市道路、广场、游园等公共场所和公共绿地摆摊设点经营销售烟花爆竹及香蜡、纸钱、冥币等祭祀物品。
四、确需采取传统方式焚烧香蜡、纸钱、冥币等祭祀品开展祭祀活动的,可在渠县主城区以外远离城市进出口道路、加油(气)站、居住区和林(草)区的空旷区域进行,不得损坏农作物及地表植被,待焚烧的祭祀物品灰烬火熄后自觉清除残留物。
五、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综合执法、市场监管、生态环境、水务、农业农村、公安等部门按职责依法予以处罚;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或投诉。举报、投诉电话:
渠县综合行政执法局:7202611;渠县生态环境局:12369,7322060;渠县公安局:110、7216232;渠县农业农村局:7322877;渠县应急管理局:7210828;渠县水务局:7322910;;天星镇:7301532;渠江镇:7322180;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渠县人民政府
2019年8月10日
(撰稿:王雷 审核:曾维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