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达公告(荔湾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张羽翱:
经查,产权登记荔湾区贵路西隅北街17-1号为砖木结构房屋,2-1/2层,建基面积54.77平方米,建筑面积122.56平方米。你未经规划许可,于2014年至2017年期间,在上址房屋扩建第三层(东部分)面积37.76平方米,并加建第四层面积52.78平方米。上述扩、加建房屋面积合计90.54平方米。上述建设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已构成违法建设。依据《广州市违法建设查处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上述违法建设属于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违法建设。我局于2018年9月7日作出荔综违建处字﹝2018﹞13号《违法建设行政处理决定书》,限期你10日内拆除上述扩、加建房屋。
因无法与你取得联系,现公告送达上述决定,本决定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后视为送达。
如对本决定不服,当事人可在送达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荔湾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荔湾区塞坝路2号之三行政复议受理接待室,电话:81813003)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地址:广州市荔湾区花地大道中68号荔胜广场南塔)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广州市荔湾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18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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