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知书送达公告(荔湾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王建雷、林伟光、曹燕:你于2016年6月1日在广州市荔湾区上九路23号首层销售劣药“西洋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拟对你作出“1、没收违法所得7400元;2、并处以违法销售劣药“西洋参”中药材货值金额的一倍罚款,即8000元。合计罚没款15400元”的行政处罚。因无法与你取得联系,现公告送达荔综药告字[2017]07041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请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单位(地址:广州市荔湾区逢源路128号21楼,电话:020-818276***)领取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逾期视为送达。
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你可于本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三日内到本单位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逾期视为你放弃上述权利,我局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广州市荔湾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18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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