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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先进制造业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

Admin - admin 于2022年04月04日发表  

穗府〔2016〕15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先进制造业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先进制造业是产业转型升级的重要方向,广州市承担着引领珠三角向创新驱动转型并带动全省创新发展的重任,为加快我市先进制造业创新发展,特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

围绕创新驱动和产业转型升级两大主题,以产业技术创新为主攻方向,积极落实国家开展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工作的决策部署,对接《广州制造2025战略规划》,依托十大重点领域促进产业创新发展,按照市场决定与政府引导相结合、自主发展与开放合作相结合的原则,以创新型主体为核心,以创新型载体为依托,通过完善工作机制,加大政策支持,营造良好环境,逐步建立广州市先进制造业创新型产业体系。

二、主要目标

到2020年,各类制造业创新型企业产值达1.8万亿元,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建立研发机构比例达50%,新增创新型主体超10000家,建成3个创新型产业集聚核心区,推动1—2家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落户广州,努力将广州建设成为珠三角创新驱动发展的引擎和龙头。

三、实施四大行动计划

(一)发展创新型企业行动。

1.引进培育创新型龙头企业。围绕《广州制造2025战略规划》,对标国内外一流企业开展“靶向招商”,优先引进智能装备及机器人、新一代信息技术、新能源汽车、生物医药等高端创新型制造业企业,对落户我市投资额超5亿元的十大重点领域产业项目,市、区按7∶3的比例出资奖励500万元。对首次入选“中国制造业企业500强”的我市创新型企业一次性奖励500万元。支持本地企业按照市场化运作原则重组外地上市高科技龙头企业,并将注册地迁入我市,对成功迁入的,一次性奖励300万元。鼓励本地上市企业通过增发等资本运作收购国内外高科技企业和研发机构。到2020年,新引进和培育400家产值10亿元以上创新型龙头企业。

2.倍增创新型中小企业。推动市级中小微企业发展基金通过股权融资等方式重点支持各类创新型中小企业发展;搭建各类创新型企业服务平台,对各创新型中小企业向政府公布的服务机构购买科技、金融、工商、法律、会计等服务的,按一定比例进行事后奖补。对创新型产业技术研发机构孵化产生的各类创新型企业予以奖励。加大中小企业先进制造业中外合作区(广州)的建设力度,引进一批中外合资合作创新型企业落户广州,每家予以不少于20万元奖励。到2020年,力争培育各类创新型中小企业超过6000家。

3.鼓励传统优势企业创新发展。支持传统优势企业依托产业链优势环节开展内部创新,通过内部裂变产生新企业,并通过市级基金引导设立基金投资创新型项目。对创新能力强、增长较快和上新台阶的骨干工业企业给予奖励。鼓励优势企业运用新技术、新生产模式对传统产品升级换代,向智能制造、绿色制造、定制化制造、成套型制造和服务型制造转型。对企业采用融资租赁方式购置先进设备提升技术能力的,按照不超过租赁利息的5%给予补贴。对符合国家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指导目录的本市工业企业产品,在实现首台(套)销售后,按首台(套)产品销售价格的最高30%予以奖励,单个项目奖励最高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对符合国家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指导目录的本市企业产品,在实现首台(套)销售且投保并获得中央财政保费补贴的企业,市财政按投保年度保费的20%给予保费补贴。研究制定《广州市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对制造《目录》内装备且投保的企业,按投保年度保费的80%给予补贴。鼓励有条件的区制定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的配套支持政策(各级政府对保费补贴累计不超过保费)。对于采购或租赁本市制造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工业机器人整机、成套设备的,分别按不高于售价或租赁费的20%、10%给予补贴,整套设备累积补助额不超过50万元/套。鼓励优势企业组团投资新能源电池、汽车电子芯片、减速器等产业核心零部件和进行联合攻关。支持企业与军工单位开展研发合作,对承担军工科研项目的企业按照项目合同金额给予最高40%的资助,最高资助600万元。

(二)建设创新型产业技术研发机构行动。

1.推动设立国家级高层次研究机构。围绕我市先进制造业优势产业设立国家级研发机构,争取1—2家国家级制造业创新中心落户广州。鼓励我市企业积极参与国家级制造业创新中心的设立,按照参与投资额10%给予奖励。对落户我市的国家级制造业创新中心一次性奖励1000万元,对认定为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的我市企业一次性奖励200万元。

2.鼓励企业自主设立创新型产业技术研发机构。支持龙头骨干企业自主设立产业创新研究院等创新型产业技术研发院所。鼓励中小企业利用社会资源以众包方式建立轻资产的创新型产业技术研发机构,每家予以不少于10万元奖励。鼓励以用户为中心,以龙头企业为支撑进行“用产学研”协同创新。扶持同行业企业和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建立联合研发机构。大力支持企业开展工业强基工程产品和技术应用,对企业承担国家工业强基工程的项目,按照国家资助的50%给予配套支持,单项不超过1000万元。到2020年,新增不少于2000家创新型产业技术研发机构,培育认定500家市级企业技术中心,30家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

(三)支持创新团队行动。

1.多渠道引进创新团队。鼓励企业通过平台入驻、专项招标、项目收购等渠道积极引入国内外研发、运营团队,对专项招标结果优秀的创新团队额外给予招标金额的50%奖励,单个不超过200万元;对项目收购引入的创新团队,政府相关基金给予优先参股支持。

2.加大对创新团队的激励。推动科研团队参与中小微企业创新发展,鼓励采取专利入股等方式促进研发成果产业化,将专项招标奖励与组建创新型企业挂钩。鼓励企业实施研发人员持股或股权激励制度,推进研发团队与经营团队紧密融合,鼓励企业内部管理人员和研发团队投资入股。支持和鼓励创新团队积极参加创新创业大赛,引导各类基金投资创新团队和优秀项目。

(四)打造先进制造业创新载体行动。

1.加强先进制造业基地建设。通过依托优势龙头企业和引入有实力的产业园区运营主体,鼓励产业链上下游企业采用众筹模式建设一批先进制造业基地。引导和鼓励园区运营主体加强产业规划引领,建设基础设施完备、服务水平先进、产城融合发展的先进制造业基地。对园区运营主体开展园区发展规划编制、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给予不超过投资额30%补贴或贷款贴息,单个项目金额不超过500万元;对众筹模式建设园区,政府相关基金优先参股支持众筹企业建设项目。加强市、区两级对工业用地储备的支持力度,中心城区外各区要保障土地储备资金,提前收储一定数量工业用地用于招商项目落地,实施工业用地成片连片收储,提前做好用地规划、土地征收等工作。

2.增加先进制造业用房供应。到2020年,通过盘活存量、新建开发、鼓励出租等多种方式提供不少于500万平方米创新型产业用房。鼓励和引导种子期、初创期创新型企业优先采取租赁、购买的方式解决生产及配套用房,加快建设创新型产业用房供需服务平台促进节约集约用地。以中心城区旧厂房更新和城中村改造为契机,建设一批都市创新型企业集聚区、制造业总部集聚区和生产服务业功能区,鼓励创新型企业先期参与城市更新方案制订,对按照产业更新计划成功改造的集聚区依据改造面积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300万元。

四、保障措施

(一)完善工作机制。

1.建立统筹协调和战略咨询工作制度。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委牵头建立我市先进制造业创新发展工作协调配合机制,协调支持先进制造业创新发展相关工作,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统筹安排资金使用。成立我市先进制造业创新发展战略咨询委员会,研究先进制造业创新发展的战略性、前瞻性问题,对先进制造业创新发展的重大决策提供咨询评估。(市工业和信息化委牵头,各相关部门配合)

2.简政放权提高行政效率。优化创新型企业注册、项目建设等业务办理流程,建设创新型企业业务办理绿色通道,实施负面清单,逐步清理下放行政职权事项;创新园区管理体制,对各级政府可下放至派驻园区管理机构的职能,设置园区“业务专用章”,经相关业务管理部门同意后依规使用。全面落实国家清理规范涉企收费措施和小微企业收费减免规定,加快推进省定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零收费”,全面实施涉企收费目录清单管理。(市编办、工商局、国土规划委,各区政府按职能负责)

加快国土、规划业务融合,减少审批环节,避免重复审批,优化审批流程;推进管理重心下移,对白云、黄埔、番禺、花都、从化、增城等六区,工业项目用地报批方案由区政府报市政府同意后,由市国土规划委上报省国土资源厅,公开出让方案由区政府审批;加大报批材料模板化、信息化、智能化的技术支撑投入,缩短报批材料呈送和修改时间。(市国土规划委牵头,市编办、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法制办,各区政府配合)

(二)加大政策支持。

1.加大资金支持。现有各部门专项资金要大力支持先进制造业创新发展,不足部分由相关部门按《广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穗府办函〔2014〕90号)有关规定报市政府追加专项资金规模。各区按要求进行配套。广州基金等市、区政府设立的政府投资基金应重点投向先进制造业创新项目,逐步实现不少于50%的基金投向先进制造业。现有基金可根据先进制造业创新深化相应扩大规模,协同发展。鼓励市属国企发起设立混合型并购基金,推动以参股、跟投、并购重组等市场化运作方式支持各类先进制造业产业项目落地。(市工业和信息化委牵头,市国资委、财政局,各区政府配合)

2.加大用地支持。研究划定产业区块控制线,确保工业用地总规模,先期将制造业基础好、集中连片、符合城市规划的产业园区划入线内管理,确保中长期内全市工业用地占城市建设用地比重不低于25%。积极加快土地整备,拓展产业用地来源,加大对闲置用地处置力度。大力推动产业用地使用权“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的供应方式。鼓励企业在符合规划、安全标准且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通过厂房加层、厂区改造、内部用地整理等途径提高土地利用率。(市国土规划委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各区政府配合)

3.加大人才支持。在实施产业领军人才“1+4”政策的基础上,加大力度支持符合条件的创新型企业领军人才和从事核心技术或关键技能岗位的人员申报相关资助和补贴。市对各类创新型企业年个人收入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核心人才,符合相关条件的给予不少于5万元的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市工业和信息化委牵头,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科技创新委配合)。研究探索将符合条件的创新型企业人才纳入住房保障范围(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委、科技创新委配合)。

4.设立准入门槛,施行差别价格淘汰。各区应设置新项目入驻准入机制,由产业主管部门把关,避免对同一项目重复竞争。严格项目环保准入,加大环保执法力度,逐步淘汰环保不达标的企业(各区政府牵头)。依法依规研究制定差别化的用电、用水、用气等价格政策,对不符合条件的企业实施高电价、高水价、高气价等措施,通过市场化手段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及僵尸企业(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各区政府配合)。

(三)营造良好的创新环境。

1.营造信息化服务环境。依托琶洲互联网集聚区、广州开发区大数据产业园等积极建设“互联网+”、大数据产业创新体系。推动光纤网络、通信基站、无线局域网各项基础建设快速发展。通过“互联网+”协同制造,提升企业运营效率,降低运营成本,积极发挥“互联网+”、大数据对产业转型升级的创新驱动作用。(市工业和信息化委牵头,各区政府配合)

2.营造金融生态环境。形成“科研+产业+资本”的集成创新组织模式,鼓励园区运营主体、龙头企业结合自身优势发起设立风险投资基金,政府基金积极参与,基金重点投向园区内优质创新型企业。支持各类资本发起设立创新型金融机构,加大对拟上市企业的支持力度。市级财政建立创新型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机制,对创新型中小微企业首笔信用贷款形成的坏账损失给予50%补偿,单个企业不超过1000万元。(市工业和信息化委牵头,市金融局、财政局,各区政府配合)

3.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加大对知识产权违法行为的查处和处罚力度,建立知识产权大数据监测机制,对符合条件的高端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按政策给予支持(市知识产权局牵头,有关部门配合)。支持企业参与行业标准制定,对牵头制订并获批的围绕十大重点领域的国际、国家、行业标准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25万元、15万元(市工业和信息化委牵头,市质监局配合)。

4.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落实《***关于印发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48号),通过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实施普遍性降费、降低人工成本、降低生产要素成本、降低物流成本、降低税负成本、降低融资成本和加快企业资金周转等一揽子政策措施,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提升企业发展后劲,助推转型升级。(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牵头)

五、其他

市政府各部门应当自本意见发布之日起2个月内,根据具体情况依法定程序制定或完善保障措施提及的具体配套实施办法与操作规程。各区人民政府应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参照保障措施制定实施办法。如政策中资助项目与其他政策重复,按照从高不重复原则处理。本意见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委负责解释,有效期至2020年。

***:名词解释

 

广州市人民政府

2016年8月29日

 

***

 

名词解释

1.创新型产业体系:是指以创新作为产业发展的核心动力,通过营造有利于激励创新的制度环境,整合各类创新资源,推动科技创新、模式创新、产品创新、管理创新等全面创新,最终形成以创新型企业和新型研发机构为主体,以创新型团队为核心,以创新型产业园区(基地)为载体,以市场为导向,以创新发展为引领的产业体系。

2.创新型企业:创新型企业是指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自主品牌,具有良好的创新管理和文化,企业的科技创新、模式创新、产品创新、管理创新等创新在同行业居于先进地位,在市场竞争中具有优势和持续发展能力的企业。各类创新型企业包括由科技主管部门负责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小巨人企业、创新标杆企业等,由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认定的技术创新示范企业、新业态示范企业等。

3.创新型产业技术研发机构:是指以多种主体投资、多样化模式组建,以用户为中心,以市场需求为导向,整合各类创新资源,促进产业链、创新链、资金链衔接,具有职能定位综合化、研发模式集成化、运营模式柔性化等新特征的研发机构。

4.专项招标:是指在本市的各类创新型企业为解决企业发展中存在的技术、管理等各类个性或共性难题,如调整产品结构、提高产品的技术能级、改进生产工艺、提升管理效率等方面的难题专项,而开展的相关招标工作。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秘书处 2016年9月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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