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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典型案例值得一看

Admin - admin 于2022年03月19日发表  

3月9日,顺庆法院党组书记、代院长刘建菊,在顺庆区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上作法院工作报告。

今天小编带你一起来看,写入顺庆法院工作报告的“硬核案例”!

01 黄某某疫情期间妨害公务罪案

一、基本情况

 2020年2月3日上午10时许,顺庆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舞凤中队副队长胡某按照上级要求,带领队员在辖区北门市场外巡逻并劝说疫情期间未戴口罩的群众佩戴口罩时,发现被告人黄某某未戴口罩。城管队员唐某、陈某遂上前劝说其佩戴口罩。在劝阻过程中被告人黄某某拒不听从劝说,并出手殴打执法队员,将唐某身上的执法记录仪打掉,还用手打陈某脸部,甚至掏出身上的剪刀刺向执法队员,导致唐某的大腿及手臂多处刺伤,后又继续辱骂执法队员。经鉴定,唐某所受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法院审理认为,在新冠肺炎疫情严控期间,被告人黄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法规,暴力殴打依法落实卫生防控措施等应急处理工作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妨害防疫工作秩序,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依法应当从重处罚。依据刑法、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法庭当庭宣判,被告人黄某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

二、典型意义

疫情防控期间,卫生、城管、公安等执法人员坚守一线,用生命构筑隔离病毒的安全屏障,本案被告人黄某某却殴打并伤害执行防疫公务的城管执法人员,严重妨害防疫工作秩序,其犯罪行为性质恶劣,社会影响大。顺庆法院迅速依法对其从严惩处,有效保障了防疫执法人员的权利,维护了防疫工作的秩序。当天的庭审过程,采取网络直播的方式进行公开审理,并被50余家媒体实时全程网络直播,有力提升了群众的法治意识,为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营造了良好的法治氛围。

02 谢某某口罩诈骗案

一、基本情况

被告人谢某某在新型冠状病毒疫情期间,见公众对口罩的需求很大,便萌生以诈骗方式来谋取利益的念头。2020年2月8日,谢某某隐瞒真实身份,通过虚假的微信号和QQ号,在QQ群里对外谎称有大量普通医用口罩(单价2.5元/个,1万个起售)可卖。被害人张某某得知这一消息后,便通过微信联系犯罪嫌疑人购买5万个口罩。期间被告人谢某某故意隐瞒资金流向逃避追查,又通过网络购买中间商进行代收款服务,并将中间商的付款方式告知被害人,2月8日和2月9日,被害人先后通过扫码付款的方式支付125000元。最后经中介扣除代收款手续费15100元,谢某某最终获利109900元。

经审理,法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在疫情期间,利用公众对医疗物资需求的迫切心理,隐瞒真实身份,虚构事实,骗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构成诈骗罪,根据《刑法》相关规定,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

 二、典型意义

在新冠疫情防控期间,被告人谢某某利用公众对口罩的急迫需求,谎称有大量口罩,以此骗取大量钱财,此行为既侵犯了受害者的财产权利,又扰乱了疫情防控秩序。本案中,顺庆法院对被告人迅速从严的惩处,为疫情防控各项工作顺利进行提供了有力的法治保障,并进一步彰显人民法院切实维护社会稳定的坚强决心和行动自觉。同时,也提醒广大群众在做好疫情防护的同时应当保持理性,做好信息甄别和财产保护,尽量选择正规购物渠道购买口罩等防疫用品。

03 解冻企业账户,保障其职工医院疫期正常运营案

一、基本情况

2020年2月27日下午,顺庆法院发出了一张特殊的解冻通知书,暂时解除对某企业银行账户的冻结,以保障其所属职工医院能够正常运营,待疫情结束之后继续执行。

2019年,顺庆法院在执行南充某企业所属职工医院行政处罚案中,依法冻结该企业银行账户。新冠疫情爆发后,该企业向法院申请,希望解除对其银行账户的查封,以保障企业复工复产,其所属职工医院能够在疫情期间正常运营。

顺庆法院对此高度重视,立即进行研究,认为保障防疫和支持企业复工复产为当前重要工作,法院应通过提供良好司法服务予以支持。遂决定在采取其他执行措施前提下,暂时解除对该企业银行账户的冻结,待疫情结束之后继续执行。

二、典型意义

面对新冠疫情这一特殊情况,顺庆法院坚持善意执行、文明执行理念,暂时解除对企业的执行措施,有效保障了其所属职工医院的正常运行,为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04 苟某恶势力犯罪团伙聚众斗殴、寻衅滋事、容留卖淫案

一、基本情况

被告人苟某、李某、向某、王某山、张某、龙某某、雍某等人于2014年左右熟识并经常纠集在一起,在顺庆辖区内多次实施寻衅滋事、聚众斗殴、容留卖淫违法犯罪活动。

2015年2月,王某、杨某某(均已判刑)开设***店容留他人卖淫,并邀约被告人苟某等人共同经营牟利。同年2月初至3月末,被告人苟某等人在该***店内容留他人(包括未成年人)进行卖淫,并轮流值守,负责收钱等事项,从中获取非法利益。

2017年7月,被告人苟某、向某、李某、张某等人与他人因口角发生纠纷并打斗。双方离开后各自心生不满,均邀约多人意欲斗殴。被告人王某山、王某坤明知系斗殴,仍受邀约参与。后双方均持砍刀等工具再次发生打斗,导致三人不同程度受伤。

2018年1月,被告人苟某、龙某某、张某、雍某等人和另一方二十余名人员邀约斗殴,双方均持砍刀等工具到场,后张某、雍某等人持砍刀等工具与对方斗殴,造成对方一人轻伤。

2018年1月,被告人龙某某、苟某、雍某到某酒吧喝酒。期间,三人在与他人发生纠纷后,对前来制止的酒吧工作人员进行殴打,造成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并砸损了酒吧内桌子、椅子等物品。

法院审理认为,苟某等人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形成较为固定的犯罪团伙,社会影响较为恶劣,直接或间接破坏了民众的安全感。8名被告人在公共场所,持械聚众斗殴,扰乱公共秩序,社会影响恶劣,均构成聚众斗殴罪。被告人苟某、龙某某、雍某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并任意毁坏财物,造成公共场所秩序混乱,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苟某容留他人从事卖淫活动,其行为构成容留卖淫罪。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态度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并依据相关法律规定,顺庆法院作出判决:恶势力犯罪团伙纠集者被告人苟某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5000元;其余7名被告人分别判处五年六个月至二年不等的刑罚。

二、典型意义

该案系中央部署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后,南充市顺庆区受理的第一例恶势力犯罪团伙犯罪案件。以苟某为首的团伙是暴力特征与经济特征均具备的恶势力犯罪团伙,共组织实施了组织卖淫、寻衅滋事、聚众斗殴等多起罪行,破坏善良风俗,扰乱社会公共秩序,严重影响了当地群众的安全感。本案中,多名被告人刑满释放后,再次组织恶势力团伙犯罪,性质极其恶劣。法院在具体个案判处中,需要依照法律规定,根据具体的犯罪事实、情节以及人身危险性、主观恶性、认罪悔罪态度等因素充分体现刑罚的个别化,对苟某等罪行严重、屡教不改的恶势力犯罪团伙头目,一律依法从严惩处。

05 任某等八人扰乱公车拍卖市场秩序案

一、基本情况

自2016年南充市公务用车改革以来,在南充市嘉陵区二手车交易市场从事二手车买卖交易的被告人任某、文某某、何某某、王某某、唐某某、赵某为谋取非法经济利益,以投钱入股的方式相互纠结在一起参与公车拍卖。2016年11月,被告人张某以入干股的方式加入任某等人团伙,一起参加公车拍卖。该犯罪团伙中,任某负责团伙的资金管理,并确定竞拍对象车辆;文某某与何某某负责对竞拍账目进行监督管理,同时也决定竞拍车辆;王某某负责收集车辆竞拍的相关信息;唐某某、张某负责参与竞拍举牌;赵某负责在竞拍现场扎场子、恐吓他人。该犯罪团伙组成至今,在南充市顺庆区、西充、仪陇公车拍卖领域通过威胁、恐吓等手段,长期对其他竞拍者多次实施强迫交易的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侵害了广大竞拍者的切身利益、扰乱了本市公车拍卖秩序、对社会生活及市场经济造成恶劣影响。

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并依照相关法律规定,顺庆法院以强迫交易罪对被告人任某等人依法判处三年至一年八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5万至8万不等的罚金。

二、典型意义

本案系恶势力犯罪团伙强迫交易的典型案例。以任某等人为首的犯罪集团在南充市区纠结,多次作案,以暴力、威胁手段明示或暗示他人退出投标、拍卖,不仅侵犯了交易相对方的合法权益,而且侵犯了商品交易市场秩序,扰乱了二手车交易市场,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恶势力犯罪团伙应当具有“相对固定的较多人数”“经常纠集”“使用暴力威胁手段”“多次作恶,欺压百姓,影响恶劣”等四个特征,任某等人四个特征明显,尤其是社会危害性特征突出。该案的成功办理,也为今后同类案件的办理提供了有益经验,维护了正常的市场经营秩序,对在社公共场合恶性侵害公民合法权益的不法行径予以严厉打击,使广大人民群众了解到司法机关严惩涉及民权民利的犯罪的决心和信心,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06 涉临江新区买卖合同纠纷案

一、基本情况

南充市临江新区的A公司与江苏省某地的B公司于2019年6月签订一年期的买卖合同,约定由A公司向B公司采购60吨产品原材料,合同涉及金额达4500万元。但截至2020年9月A公司只履行了近20吨货物的采购义务,B公司遂于9月在其公司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A公司承担违约责任,赔偿900余万元违约金。其后,A公司就该纠纷向顺庆法院我院提起诉讼,主张其并不违约,其理由为:一是自合同签订之日,A公司收到的原材料就存在质量问题;二是新冠疫情对该行业造成了巨大的冲击,根据法律规定,原材料价格理应适当降低或者对该合同履行期间进行调整。

经初步审查后,顺庆法院发现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发生纠纷后可分别向双方所在地法院起诉,遂于2020年11月2日立案受理该案件。A公司作为临江新区重点引进的高新技术企业,其经营情况深受市区两级政府重视。立案受理后,院领导高度重视,第一时间安排临江新区巡回法庭庭长杨旭前往江苏省处理,在两地法院共同努力下,该案成功调解。前后用时仅4天。

二、典型意义

将全国各地法院的审判、司法调解和法律服务职能更好地用于服务社会经济发展、优化营商环境、解决各类公司企业法律困境,是当前经济发展繁荣、社会和谐安宁新常态的必然要求,本案中,法院坚持平等对待原则,切实做到了依法保护不同地域企业的合法权益,发挥了不同地域法院工作主动性,实现了有效的联动,积极推进了营商环境的不断改善和持续优化,积极探寻了矛盾纠纷解决机制。

07 黄某盗窃案——南充市适用刑拘直诉程序第一案

一、基本情况

2020年12月11日,顺庆法院首次适用刑拘直诉机制审理了一起刑事案件并当庭宣判,整个过程耗时仅15分钟。被告人黄某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该案件从检察机关提起公诉至法院判决,仅用1天时间。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黄某因沉迷网络***无钱,遂产生盗窃他人财物想法。于2020年10月至11月期间,多次趁夜深无人之机,翻围墙进入中学盗窃教室内学生钱财共计2490元。随后被公安机关抓获。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犯盗窃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且黄某认罪认罚,符合法律规定的刑拘直诉条件。

二、典型意义

本案是南充市适用刑拘直诉程序的第一案。刑拘直诉机制是指对于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案件,公安机关经犯罪嫌疑人同意,对其拘留后可以不再提请审查批准逮捕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在侦查终结后直接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适用刑拘直诉机制审理案件,既节约了司法资源,又保障了被告人的诉讼权益,减少了被告人与社会的对抗。做到在法定时限内快诉快判,不仅达到“快”的目标,更收到“优”的效果,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真正让公正司法走上“快车道”。

08 关于遏制“校园贷”的司法建议

一、建议背景

顺庆法院在审理“校园贷”案件过程中发现,因“校园贷”门槛低、***快、手续简单,高校学生容易堕入“校园贷”陷阱,致使出现承受巨额高利贷经济压力和被非法催债困扰威胁等现象。为提高高校社会管理和学生风险防范意识,铲除“校园贷”的生存空间,该院向辖区高校西华师范大学提出司法建议。该建议获评2020年度全省优秀司法建议。

二、建议内容

一是加强法治宣传教育。建议高校开设法律常识教育公共课,强化在校大学生法律风险意识和维权知识教育;剖析“校园贷”等面向学生群体犯罪的特点,有针对性开展以案说法专题教育,增强学生自我防范保护能力。

二是倡导正确消费观念。建议高校加强学生艰苦朴素等传统文化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消费观,避免因攀比心理、过度追求物质享受而冲动消费。

三是畅通家校沟通联系。建议高校与家长建立常态沟通联系机制,通过电话、电子邮件、微信群等方式与家长保持联系,全方位沟通学生的学习状态、心理状态和校内外表现,发现苗头问题及时纠正,家校携手帮助学生快乐学习、健康成长。

四是强化校园环境整治。健全安保门卫制度及管理巡查制度,防止社会上的闲杂人员进入校园,加强在校学生进出校园安全管理,给高校学生创造一个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让违法犯罪远离校园。

三、建议效果

西华师范大学收到司法建议后,高度重视,迅速组织研究落实,按照相关建议内容采取了针对性举措,并及时书面反馈法院:一是及时传达,明确大学生“校园贷”防范教育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二是制定推进相关防范教育的计划;三是通过邀请法官为学生普法授课、组织学生旁听庭审等方式加强与法院的法治共建,提高学生学法、知法、守法的法律意识;四是加强和完善学校的安保门卫制度及管理巡查制度。

其后,顺庆法院在西华师范大学公开开庭审理一起“校园贷”案件并当庭宣判。该案审理期间,全国人大代表、西华师范大学苟兴龙教授,在十三届全国人大代表第二次会议期间提交了《关于严厉打击“校园贷”“套路贷”的建议》,从教育防范、网贷平台审批备案、协同监管、健全法律制度、完善征信系统等方面提出了具体措施,建议形成联防联控联打体系严惩“校园贷”“套路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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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9-22 10:13:36重新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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