珙市监罚(处)字〔2019〕195号
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珙市监罚(处)字〔2019〕195号
当事人:珙县底硐古三干鲜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工商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1526MA62XD195C
经营场所:珙县底洞镇农贸市场
经营者:罗树瑶
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
联系电话:XXXXXXXXXXX
联系地址:四川省珙县底洞镇板力村3组15附1号。
2019年11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底洞镇开展日常监督检查,检查至珙县底硐古三干鲜店时执法人员发现该店销售的下列商品:1、高锣糯米磕粉(生产厂家:珙县高锣粮油专业合作社,厂址:四川省宜宾市珙县珙泉镇高罗村,电话:0831-4319568,137****6733,配料:糯米,贮藏条件:通风、干燥、防潮,产品执行标准:LS/T3240生产日期:2018年12月29日,保质期:10个月,净含量:700克)1包已经超过保质期;2、辣椒素(制造商四川省世湘味业有限公司,厂址:四川省宜宾县古罗镇跳墩村同心组50号,电话:0831-6849168,028-83126660,参考用量:0.1%-0.5%,保质期1年,生产日期:2018年10月31日,净含量:500ml,配料:辣椒油树脂、大豆油,执行标准:GB30616,生产许可证编号:SC202****2100011,产地:四川宜宾,规格:1*1,储藏条件:阴凉、干燥、通风处密封保存,使用方法:1.可直接添加到物料中;2.使用前摇匀;3.不可直接食用)1瓶已经超过保质期。我局执法人员经请示领导同意,当场对上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和食品添加剂进行扣押。你的行为违反《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七)项、《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我局于2019年11月21日对其立案调查。
经查,你经营的高锣糯米磕粉是罗树瑶于2019年6月17日从珙县巡场家好副食经营部购进,购进单价:6元/包,购进数量10包,销售单价12元/包,查获1包已过期高锣糯米磕粉;辣椒素是由推销员***销售所购买,购进单价26元/瓶,购进数量5瓶,销售单价40元/瓶,查获1瓶已过期辣椒素,没有票据。查货产品货值金额:52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四川省食品小经营店(食品销售)备案证复印件一份,罗树瑶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及身份;
2.2019年11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在珙县底硐古三干鲜店检查制作现场笔录一份、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一份、财物清单一份,证明现场检查及扣押情况等事实;
3.2019年11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在珙县底硐古三干鲜店检查时扣押的超过保质期高锣糯米磕粉、辣椒素照片5张(2页),证明扣押物品基本信息;
4.2018年11月26日对当事人罗树瑶所做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的超过保质期高锣糯米磕粉、辣椒素的来源、价格及数量。
处理意见及依据:你的行为违反《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七)项: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生产经营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五)项: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构成了违反《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七项的规定,应当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处罚:(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
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由县级食品监督行政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可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情节严重的,由县级食品监督行政部门注销备案证或者由原发证部门注销登记卡,食品生产经营者、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工作。据此,我局责令你立即停止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和食品添加剂并给予以下处罚:
1、警告;
2、罚款1000元;
3、没收扣押物品。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携带本决定书,将罚没款交至四川珙县农村商业银行珙洲支行,收款人:珙县财政局,账号:6279***********37。逾期缴纳罚没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你单位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宜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珙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珙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在法定期限内,如你单位既不申请复议,又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本局催告后,仍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19年12月20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必要时交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