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溪区道路交通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宜宾市公安局南溪区分局文件
南溪区道路交通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总则
1.1 目的
为切实有效应对道路交通安全事故发生,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危害和影响,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确保全区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建立健全统一指挥、功能齐全、反应灵敏、运转高效的应急机制,提高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制定本预案。
1.2 工作原则
按照以人为本、预防为主,服从区公安分局指挥中心统一指挥、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为主,快速反应、协同作战的原则,强化抢救意识和大局观念,各尽其责,保证处置工作高效、快速、有序进行。
1.3 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危险化学品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恶劣气候条件下交通管理、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突发性公共事件应急和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事故应急等在本行政区域内发生并造成重特大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事件。其具体适用范围:
(1)境内路段因暴雨、浓雾、冰雪、塌方、泥石流等恶劣天气造成交通严重堵塞或连续引发交通事故的。
(2)突发性的堵车、断道等群体性公共事件。
(3)运载危险化学品车辆在运输过程中发生泄漏、污染,造成人、车损失事件。
(4)道路交通事故后果已经导致3人以上死亡的。
(5)因道路跨塌、地震、水毁等自然灾害造成交通中断 ,涉及面广、破坏性大、出现极度混乱的;
(6)其他严重影响道路交通的行为。
2.组织机构及职责
2.1 应急指挥机构
成立公安道路交通管理处置重大事件应急指挥部,由区政府副区长任指挥长,区公安分局副局长任副指挥长,公安分局交管大队、消防、卫生、交运等部门领导为指挥部成员。指挥部下设办公室等7个职能组。必要时积极协调联系治安、武警、消防、医疗、电力、交通、环保、工程抢险等部门参加处置任务。
2.2 职责
指挥办公室。由交管大队长任办公室主任,交管大队其他大队领导任为成员。职责:及时了解、控制现场情况及处置工作进展情况,随时与主要领导保持联系以及履行值班职责,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职能,向有关部门报告事件发生和先期处置情况,提出增援要求和实施意见,在处置中发挥运转枢纽作用。
现场处置组。由交管大队分管事故工作的副大队长任组长,工作人员以大队特勤中队和辖区中队事故处理民警组成。职责:及时到达现场,抢救伤员和公私财产,协调事件发生地政府及相关部门,迅速采取措施控制现场,按照指挥部的指令对事故现场进行现场勘查并制作现场勘查资料,督导现场处置工作,根据现场情况采取有效管制措施,及时疏导分散现场车辆和人员,维护现场秩序。
现场调查组。由交管大队分管秩序工作的副大队长任组长,工作人员由大队特勤中队和各秩序中队民警组成。职责:采取措施控制事故现场,根据事故现场情况及时向现场处置组建议对道路交通采取管制措施,对与事故有关的残骸、物品、文件等现场遗留痕迹物证收集保护,查清交通事故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等情况,寻找并询问证人,控制交通肇事犯罪嫌疑人,查清事故的性质、成因和责任。
善后调解组。由交管大队教导员任组长,工作人员由辖区事故处理民警、大队特勤中队和相关部门组成。职责:协调当地政府、保险、车主、企业等部门对交通事故中死、伤者家属的安抚及事故的损害赔偿调解工作;必要时提供法律援助,解决突发事故中的有关事宜。
检验鉴定组。由分管车管工作的大队长任组长,车管所所长任副组长,工作人员由车管所及相关业务部门抽调有资质的人员组成。职责:对各类重特大事故现场肇事车辆的检验鉴定,道路的检验鉴定工作,法医、痕迹、物证材料的提取和检验鉴定。
后勤保障组。由交管大队教导员任组长,办公室负责人任副组长,工作人员由大队办公室及辖区后勤保障人员组成。职责:负责提供现场处置所需的车辆、油料、器材,为现场处置民警提供饮水和食物;搞好通讯调度,维护通讯线路网络,确保通讯畅通。
新闻报道组。由区信息中心、公安分局分管宣传工作的领导任组长,工作人员由信息中心、公安分局政工部门和交管大队相关人员组成。职责:负责恶劣气候条件下交通堵塞、突发性公共事件、交通事故的信息收集、汇报统计事故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等情况;掌握了解现场的动态及处置情况,拍摄整个事件的始末,保存音像资料;负责接待新闻宣传部门,确定事件的宣传口径,报经指挥部审批同意后,由指挥部新闻发言人统一对外发布。
3.预警及预防机制
3.1 预防预警机制(1)公安分局应当组建处置道路交通管理工作应急队,保证足够的警力24小时备勤,保持车况良好、通讯畅通,确保一旦发生事件,能够在第一时间内赶赴现场,及时收集相关情况,控制事态。
(2)公安分局交管大队应当强化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建立完善道路交通安全预警机制,加大路面巡逻管控的力度和密度,积极排查道路危险路段,加强对企事业单位等道路交通安全的监督管理,督促道路交通运输企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及时消除道路交通安全隐患,广泛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提高广大交通参与者的交通安全意识和防范能力。
(3)接受单位和个人对大型客车、校车、旅游车和运输危险化学品车辆的交通违法行为的举报,分局交管大队要立即进行调查核实,并视情按级别逐级上报,严格依法查处。
(4)根据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分局交管大队要会同有关部门及时掌握天气变化,同时要监测、收集、分析各类道路交通事故的信息,并通过法定程序向新闻媒体和公众信息发布道路交通突发事件的情况,并按照道路交通管理工作应急的程度迅速启动应急预案。在规定时间内写出事故调查报告,并按规定程序上报。
3.2 预警级别
依据交通紧急事件种类,按照可能突发公共事件严重性和紧急程度以及区人民政府预警级别的具体标准和道路交通实际,交通紧急事件级别分为三级预警级别即严重为一级,较重为二级,一般为三级。
(1)三级交通紧急事件。是指突发公共事件造成南溪区境内道路交通或相邻区、县道路交通运输受到影响或造成车辆堵塞:或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的事件。其具体标准为:交通堵塞,省道1公里以内、县道2公里以内、城区车辆100辆以内;交通中断,省道交通中断60分钟以上、县道交通中断90分钟以上;道路交通事故一次死亡3—4人或10人以下受伤。
(2)二级交通紧急事件。是指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省道交通运输受到影响或相邻区、县道路受到影响,省内相邻区、县道路交通受到重大影响或造成车辆堵塞,或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或运输危化物品车辆有可能造成人车损失的事件。其具体标准为:交通堵塞,省道2公里以上、县道4公里以上、城区车辆200辆以内;交通中断;省道交通中断120分钟以上、县道交通中断180分钟以上;道路交通事故一次死亡5人以上10人以上或20人以下受伤;运载危险化学品车辆在运输过程中发生泄漏、污染,有可能造成人、车损失事件。
(3)一级交通紧急事件。是指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省道交通运输或相邻区、县及绕城交通公路、城区主要交通枢纽交通受到重大影响或造成车辆阻塞或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或运输危化物品车辆造成人、车损失的事件。其具体标准为:交通堵塞,省道3公里以上、县道公路需绕道行驶、城区主要街道交通阻塞严重;交通中断,省道12小时以上、县道完全中断;道路交通事故一次死亡10人以上或20人以上人员受伤;运载危险化学品车辆在运输过程中发生泄漏、污染,造成人、车损失事件。
3.3 预警信息发布
(1)分局指挥中心经分析研判,达到一、二级预警条件的,报请领导同意后,向各有关警种通过电话发出分级预警响应命令。
对根据预报判定的预警等级,经分析研判后,发现等级升高或降低的,报请领导同意后予以调整发布。
对通过接警等渠道发现道路出现恶劣天气,经分析研判后,达到一、二级预警条件的,也要及时按以上程序发出分级预警响应命令。
(2)交管大队指挥中心要与气象部门建立信息通报机制,提前预知天气变化,加强分析研判。及时通过手机短信向全体交通民警发布预警信息。同时,向车辆驾驶人、途经我区的外地驾驶人发出预警信息。及时掌握交通秩序和路面情况,调度安全防护装备、积雪积水清理工具、防滑物资的准备情况等。
(3)分局指挥中心经分析研判,认为预警达到第一级或第二级的,及时提请市局指挥中心发布预警响应命令。
经分析认为达到第三级预警的,报请局领导同意后,直接向交管大队发布预警响应命令。
(4)对预警响应命令各级应迅速传达,并及时向下达命令的上级反馈。
4.应急响应
4.1 响应等级
根据突发事件和交通堵塞影响大小,由高到低划分为一级响应、二级响应、三级响应三个级别。
4.2 响应程序
接到上级机关关于启动处置公共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命令后,分局处置公共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及下设机构和所列工作组自动成立,应急指挥部综合协调组要迅速将指挥部的指令传达给各工作组成员和各参战民警,全力协作,立即投入工作: (1)发生三级交通紧急事件,启动三级响应,由交管大队负责处置;发生达到本级标准的车辆阻塞、交通中断情况时,大队领导必须到现场指挥处置;大队三分之一的民警和协管员停止休假,保持通讯畅通;交管大队要按实际警力的百分之百准备。
(2)发生二级交通紧急事件,启动二级响应,由交管大队负责先期处置,分局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协调指挥处置;发生达到本级标准的车辆阻塞、交通中断等情况时,分局将派员或指定专人到现场指挥协调;大队三分之二的民警和协管员停止休假,保持通讯畅通;交管大队要按实际警力的百分之百准备。
(3)发生一级交通紧急事件,启动一级响应,由交警支队组织指挥,交管大队先期处置,报请市公安局指挥中心协调其他警种配合处置;发生非自然灾害造成的达到本级标准的车辆阻塞、交通中断等情况时,支队将报请总队领导到现场协调指挥处置工作,必要时请求省公安厅交警总队协调;大队全体民警和协管员停止休假,保持通讯畅通,所有执勤车辆就位;交管大队要按实际警力的百分之百准备。
(4)发生道路交通紧急事件,交管大队要立即报告本局领导,同时必须尽快采取措施进行处置,超出职权范围的,应当向本局领导或区人民政府报告,请求协调解决或支援,经本局领导或区人民政府协调仍不能解决的,由交警支队向市局领导报告,并报请市人民政府协调解决,同时上报交警总队。
(5)对发生在相邻省、市、县的道路交通紧急事件,受事件影响或可能受到影响地方的,交管大队在接到报警或收到信息通报后,应按本预案的要求,视事件的影响程度予以分别处置并逐级上报。
(6)应急响应措施1、实施紧急疏散和救援行动,组织群众自救互救。
2、紧急调派警力和应急物质装备用于应急处置。
3、划定警戒区域,采取必要管制措施。
4、实施动态监测,进一步调查核实。
5、向社会广泛宣传,发出危险或避险警告。
6、涉及其他县(市)区的要互相通报并向上级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报告。
7、其他必要的处置措施。
(7)应急处置方法发生突发道路交通紧急事件时,按级别应立即向上级部门报告,按照上级部门和指挥部的决策、命令、指示,结合现场具体情况,立即组织和指挥公安、卫生、消防、安监、环保等各部门实施救援,发生重大人员伤亡时要在第一时间内开启伤员抢救“绿色通道”,尽最大努力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处警救援人员应当携带必要的现场勘查器材、急救工具、安全防护器材,及时对伤员进行施救,指挥、引导车辆行人绕行,确保救援车辆道路畅通。如遇暴雨、浓雾、冰雪、塌方、泥石流等恶劣天气和地质灾害及其它灾害造成的交通事故,或运载危险化学品车辆发生重特大交通事故,应当视现场的具体情况采取临时交通管制措施,紧急疏散周围人员。
4.3 应急结束
预警情况消除后,结束应急。应急期间发生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区应急领导组按《南溪区特大道路交通处置预案》的规定处理;引发严重堵塞的,按照保畅通的有关规定处理。
5.应急保障
5.1 基础保障
(1)区人民政府建立道路交通安全预警机制,明确各有关部门在道路交通安全方面的职责,加强对各有关单位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督促检查,监督道路运输企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2)公路或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大对道路交通事故多发和隐患点段的治理力度,完善标志标线,消除道路交通安全隐患。
(3)公安分局交管大队要加强道路交通秩序管理,交通部门和运管机构要加强驾驶人培训学校管理。
(4)有车单位要加强对本单位车辆的管理,确保车辆符合安全运行条件,同时加强对驾驶人的安全教育和日常管理。
(5)安监、质监部门要加强对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管理,确保车辆性能良好,容器符合国家规定。
(6)安监部门牵头,环保、国土部门配合,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车辆紧急停放场所。
5.2装备保障
交通部门:配备、调集应急备用的客运车辆、货运车辆、吊车、推土机、挖掘机、清障车辆、扫雪车辆以及融雪剂等装备材料,用于疏散事故现场人员及物资等设备。
住建部门:配备、调集推土机、挖掘机、吊车等搭建临时建筑的设备和物资。
卫生部门:组织医护人员和救护车辆,用于伤员抢救工作。
民政部门:配备应急救援车辆、物资、食物等生活必需品。
消防中队、武警中队:配备应急救援车辆、防暴装备、各种救护装备、野外露营装备等。
公安分局:配备事故勘查车辆,应急指挥车辆、清障车辆、通讯和防化、防暴装备等;配备消除车辆、金属切割机、液压扩张器、灭火器材、强光照明、氧气呼吸器、隔热服、防化服等防护装备。
5.3经费保险
区人民政府应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将道路交通安全应急处置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为应急处理工作提供必要的资金保障。
6.对几类道路交通突发事件的处置
6.1 恶劣天气条件下道路交通处置
(1)加强宣传教育。要把雨、雾、冰雪等恶劣天气条件下道路交通安全教育与“五进”活动紧密结合起来。分局交管大队要组织民警重点深入到运输企业、客运汽车(场)站,对驾驶员进行雨、雾、冰雪天气等恶劣条件下安全行车的教育培训,特别是山路、坡道、弯道及窄路会车的行车安全教育,增强驾驶员的责任感和遵纪守法意识,提醒驾驶人做好冰、雪路面行驶所需防滑器材的准备,为做好雪、雾天气预防道路重、特大交通事故,打牢驾驶人的安全驾驶思想基础。
(2)加强道路管控和车辆安全检查。道路上遇能见度在30米以内的大雾时,分局交管大队要采取临时交通管制措施,或增派警车进行护送引导;要根据交警支队的要求深入客运企业、旅游运输单位,督促客运业主做好客运车辆的临检工作,凡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车辆,一律不准上路行驶。
(3)加强道路冰雪清理。遇冰雪天气,分局交管大队要做好道路交通管理,在疏导交通、维护路面秩序的基础上,应及时将路面冰雪情况上报区人民政府和区公安分局、交通运输局、养路段等单位,同时上报支队秩序科。要协助相关单位及时做好道路冰雪的清理工作,并在冰雪来临前,备好防滑材料(粗沙、草垫、工业盐等),确保道路交通安全、畅通。
6.2 突发性群体事件的处置 (1)事件报告。遇群体性堵车、断道和上访等突发群体性事件,分局交管大队要第一时间赶赴现场,收集、掌握现场情况,及时向指挥部办公室报告事态情况,控制事态发展升级。 (2)交通管制。根据现场具体情况,采取现场管制措施,封闭现场和相关区域,未经检查批准,禁止无关人员进入;要设置警戒线,划定警戒区;按规定实施区域性交通管制。 (3)保护现场。现场人员受伤和公私财物受到损失时,第一时间要救助受伤人员和抢救财产,现场物件必须移动的,应当设置标记。及时向指挥部汇报现场人员受伤和财产损失情况,收集证据,寻找证人。 (4)疏导交通。指挥交通,疏导车辆、人员从警戒线区绕行,对有大量人员伤亡、公路设施损坏或可能引起爆炸、起火等交通事故的应及时采取疏散车辆、人员,控制现场等措施,并立即报告上级、通知医疗急救、消防、路政、电力等部门赶赴现场紧急救援,防止事态扩大。 6.3 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事故应急处置 (1)接到报警后,分局交管大队要迅速调集民警携带必要的防护设备快速赶赴现场,开展先期处置工作。并迅速掌握了解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属性、运载质量、泄漏程度等相关信息。 (2)迅速向处置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和分局指挥中心上报事故现场发生的时间、地点和伤亡人数等情况。 (3)根据危险化学品泄漏的程度以及危害程度划定现场管制区域,实行交通管制,指挥疏导交通,同时要特别注意水源污染的防控,严禁无关车辆和人员进入管制区域。 (4)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对现场受伤人员进行抢救工作,开展现场调查取证清理工作。 (5)开辟专用应急救援通道,仅供公安、救护、消防、环保等抢险部门的车辆通行。 (6)事故处理部门在卫生、环保等部门检测和初步险情排除后方可进入中心现场,进行事故专业现场勘察,做好现场调查取证工作,并采取有力措施,控制好肇事驾驶员和随车押运员。 (7)现场事故处理完毕后,现场人员配合环保等部门做好污染物收集、现场清理与处理工作。 6.4 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处置 (1)接警后分局交管大队值班领导组织民警先期赶赴现场,要按照预案的要求,及时抢救受伤人员和物资,划定现场警戒范围,掌握事故等级分类情况,及时向指挥部办公室上报。 (2)处警救援人员应当携带必要的现场勘查器材、急救工具、安全防护器材,及时指挥、引导车辆行人绕行,确保救援车辆道路畅通。如遇暴雨、浓雾、塌方、泥石流等恶劣天气和地质灾害及其它灾害造成的交通事故,或运载危险化学品车辆发生重特大交通事故,应当视现场的具体情况采取交通管制措施,紧急疏散周围人员。 (3)火灾或自然灾害引发道路毁损、供电设备损坏造成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在现场先期处置的同时,要及时疏散群众,积极联系消防、路政、电力抢险部门,及时抢险救援。 (4)发生特大交通事故造成大量伤亡人员的,要迅速通知医疗部门快速赶赴现场进行抢救,事故发生地医疗条件差,不具备救治大量伤员的,应选择就近的且医疗条件好的医院进行抢救并确保运送伤员途中道路安全畅通。事故中死亡人数较多的要积极联系殡仪馆做好事故死者尸体的保存安放工作,对无名户体进行编号、检验鉴定、查明尸源。要及时组织清障车清理现场、疏导交通。对车辆翻坠山下的,要及时调配工程抢险部门的机械设备进行救援;对坠落于河流中的车辆或人员要迅速组织潜水人员或相关设备进行打捞抢救。特大恶性交通事故造成事故后果极为严重的,在必要时可由处置领导小组向党委、政府汇报,由政府出面协调当地驻军实施救援。 (5)涉及军车的特大交通事故,要及时将事故情况报告上级领导部门和当地警备司令部,邀请军方有关部门领导参与现场处置,并依法定程序做好事故后期的处置工作;对发生涉外事故的,要报告市政府和上级公安机关,并积极与外事部门联系,做好事故的处置工作。 7.宣传、培训和演练 7.1 公众宣传。 交通运输、农业(农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利用电视、广播、报刊和网络等新闻媒体,广泛宣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应事件的预防、避险、自救、互救的常识和办法。在机动车驾驶人培训、考试中应当设置应急救援培训的内容。 7.2 人员培训。 区级各部门应切实加强对处置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人员的日常教育和技能培训,有针对性地开展人员营救、伤员抢救、车辆打捞、危险化学品处置和人员应急集结等科目培训,提高处置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能力和水平。 7.3 日常演练。 区公安交通管理、消防、医疗急救等部门应定期按应急救援要求组织演练。 8.联合救援接到区委、区政府的指令后,各有关部门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人员和救援装备集结,选择便捷交通路线和运输工具,在最短的时间内到达救援现场。经区委区政府同意,成立相应的专家指导组、医疗救护组、环境监测组、后勤保障组、事件调查组等专业工作组,立即开展消除隐患、调查取证、伤员救治、污染监测、道路抢修等各项工作。 9.工作措施(1)道路交通突发事件发生后,接到报案的交管大(中)队、基层派出所须立即组织警力和车辆,保证白天5分钟、夜间10分钟出动警力赶赴现场,同时将案情向党委政府和上级公安机关报告,并及时通知“110、120”交通事故抢救小组。(2)到达现场后马上封闭事故现场,抢救伤者和财产,立即指挥抢救、勘验和调查工作,采取措施提取重要的痕迹物证,走访目击证人。(3)接到事故救援命令的单位必须在区应急办的指令下,携带救援器材,组织人员和车辆,迅速赶赴现场投入抢救工作。(四)所有参加交通事故应急处理的民警必须忠于职守、坚守岗位、服从命令、听从指挥、做到令行禁止、依法办事、文明执勤、不擅自发表意见、要坚定沉着、讲究策略、不为过激语言所怒,遇到闹事苗头或突发事件要准确判明性质,及时报告,果断、妥善处置。10.工作要求(1)分局交管大队实行大队长负责制,负责上传下达命令,参战干警要服从命令,听从指挥、调派。(2)分局交管大队要充分认识处置交通突发事件工作的极端重要性,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明确任务和责任,加强督促、检查,确保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和社会稳定。(3)严格区分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坚持教育疏导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确保群众生命安全,打击违法犯罪,在工作中要多宣传,多做劝说工作,防止矛盾激化。(4)在工作中要注意发现问题和苗头,做到早准备、早安排,尽力把事件控制在萌芽状态,防止事态恶化。(5)分局交管大队应层层落实责任,加大路面巡逻控制力度,提高预警能力,及时发现警情。针对道路交通突发事件要做到快速反应、迅速出击,措施要果断、处置要得力,不拖泥带水,迅速控制场面,严防因疏漏处置不当而贻误战机,影响全局工作。(6)不断完善,建立长效机制。快速妥善处置道路交通突发事件是今后道路交通管理工作中一项长期而重要的任务,分局交管大队要积极组织实施演练,认真总结经验,不断完善处置道路交通突发事件工作,建立快速处置道路交通突发事件的长效工作机制,使处置工作制度化、经常化、规范化,不断提高道路交通管控和保障能力。(7)严格请示报告和信息反馈。属于职责范围内或来不及请示的要尽职尽责积极处理,事后报告;超越职权范围紧急情况可边处理边报告,必要时可越级报告。(8)分局交管大队要注意收集信息,遇重大道路交通突发事件,必须将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形成原因、现场情况、处置措施、事态状况、结果及时上报分局处置突发事件领导小组。对迟报、瞒报、漏报、不报造成后果的,要追究有关人员和领导的责任。(9)请求增援时,应讲清原因和现场的条件环境以及增援的具体内容。(10)强化现场安全保护意识和增强民警自我保护意识。11.责任追究相关部门要按照预案的要求,建立处置应急事件责任制。要明确领导、明确职责、明确人员、明确任务、明确要求,做到临危不乱,配合有力,处置有序。一旦出现问题,导致道路交通突发事件处置不及时、处置措施不当、事态扩大的,分局将提请相关部门追究有关当事人和领导的责任。
12.附则
12.1 预案制定与发布
本预案由区公安分局组织制定,由区政府发布。
12.2 解释
本预案由区公安分局负责解释。
12.2 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宜宾市公安局南溪区分局
2015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