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项制度提高行政效能
限时办结制度
(一)机关该股室办事均实行限时制度。凡是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明确规定办理时限的,必须严格执行,所承诺时限只能少于规定时限。没有规定办理时阴的,应根据具体情况,按照快速、高效的原则,合理确定办理时限。办文、办事要坚持时间服从任务需要,急事急办、特事特办。
(二)在接收、承办的各类事项,应要求各呈报单位资料齐全,符合要求;否则,应向呈报单位说明情况,退回重新申报;呈报单位所供资料复印件必须加盖单位鲜章。
(三)承办的紧急事项,在规定的时限前办结并反馈。只涉及一个股室职责范围的一般性事项,应在2个工作日内办结。主办股室需要与其他多个股室共同解决问题的事项,应主动协商,并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因特殊情况,一时不能在规定时限内办结的事项,应将办理有关情况,及时告知审批股。
(四)各股室接收、承办的其它有关事项,也要按照办理限时制的要求,确定合理的办理时限。
(五)县委、县政府以及上级部门交办的事项和指派的任务,承办股室根据要求,限时完成。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完成的,应及时报告情况,说明理由。
(六)对各相关单位报送的事项,各股室凡在规定时限内不能按时办结或没有按时反馈办理意见的,视为默认或同意。由此而产生的后果,由办理股室负责。
(七)相关股室接待有关单位前来办事的同志,要积极、热情,能够及时办理和答复的,应及时办理和答复。因客观条件限制,不能及时办理的,属本局职权范围内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办结的,应限时回复办理情况。属主办股室会同相关股室办理的事项,主办股室必须抓紧协商,并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因客观原因不能按时办结的,主办股室应在5个工作日内回复办理情况。属需调查论证的事项,应先在5个工作日内回复,说明情况,并及时组织论证,上报结果不得超过法定和规定的工作日。需要县委、县政府审批的事项,应提出初步意见,报领导审批后,在5个工作日内报县委、县政府审批,县委、县政府审批后,立即回复。特殊事项或重大事项,以县委、县政府要求的时限为准。违背政策或条件所限不能办理的,要做好解释工作。
一次性告知制度
(一)一次性告知制度,是指管理相对人到我局或电话咨询办理有关事宜时,经办人员必须一次性告知其所要办理事项的依据、时限、程序、所需的全部资料以及不予办理理由的制度。
(二)对管理相对人要求办理的事项,属于本人业务范围的,必须按政策法规及有关文件规定,一次性清楚地告知需办事项的办理程序、有关手续、具体如何办理;对手续、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程序的,应一次性书面告知其所需补正的手续和资料。不属于本人业务范围的,要明确告知他人应找哪个部门或哪位同志办理。
(三)对管理相对人所办事项涉及多个部门的,或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不明确等特殊情况,经办人应想办法及时帮助其咨询了解或请示报告,并将结果告知当事人,不能一推了之。
(四)对需一次性告知的重要事项,要以书面的形式告知当事人,并存档备查。
(五)违反本制度,能一次性告知清楚而未明确告知,致使服务对象跑二趟,给他人造成不便和不必要损失的,除按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外,承办人应赔偿服务对象的往返交通费。
责任追究制度
(一)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办文办事限时制、首问负责制等有关规定,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影响机关工作效能,妨碍投资环境,情节轻微的给予通报批评或书面告诫;造成严重后果的,严格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工作人员一年内违反办文办事限时制、首问负责制等规定超过三次的,取消该年度评优资格;受到县委县政府通报批评、书面告诫、责令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处理的,当年度考核不得定为称职以上等次。
(三)被追究责任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理:
1、一年内受到两次以上责任追究的;
2、干扰、阻碍调查工作的;
3、打击、报复投诉人、举报人的。
(四)我局机关效能和投资软环境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承担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影响工作效能行为的投诉或举报受理和承办工作,并予以反馈。
首问责任制度
(一)深化审批制度改革,严格落实县委、县政府关于清理行政许可项目、清理与行政许可有关的各种收费、清理行政许可程序,实行集中审批制度、集中收费制度的要求,发挥政务中心发改窗口一站式服务的快速通道作用。凡是县政府决定进入政务中心办理的事项,一律在窗口办理。不能进入政务中心的参照管理。
(二)凡各部门、基层单位和外来投资者、群众、企业(以下简称申办人)到政务中心发改窗口或局机关办事时,所遇到并问及办件、服务窗口和值班、投诉等岗位上的第一个工作人员(以下简称首问责任人)必须负责解答、办理和帮助联系经办事项。
(三)凡在接待申办人办事或咨询时,首问责任人应主动亮明身份,做到态度热情、用语文明、服务周到,切实为申办人着想,不得漫不经心或推诿扯皮。
(四)办理事项属于首问责任人职责范围的,能够当场办理的应予即时办结;不能当场办理的,要一次性告知,不能即时办理原因或需要补充的材料以及如何办理等,并耐心解答申办人的相关询问。办理事项不属于自己承办的事项,应将申办人引导至承办人,或将有关事项转交承办人;承办人不在岗的,或承办人一时不明确的,首问责任人应当代为接收、转交,负责***办理。
(五)办理事项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的,首问责任人应主动做好说明解释工作,并告知或尽可能帮助申办人了解承办单位。
(六)申办人办理一般事项时,除需公告(示)、论证、检验(测)、现场勘察、上报、听证会等外,受理责任人和窗口要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或送达。超过办理承诺时限的视为默认,由此产生的后果,由承办人负责。
(七)办理事项涉及两个及其以上承办股室的,首办股室受理后,要按照并联审批办法予以办理。需要进行协调的,由分管领导负责协调。
(八)办理事项特别紧急重大的,首问责任人应在认真做好接待、记录的同时,立即向局领导报告,确保问题得到及时处理。
转外办理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理顺和简化办事程序,方便群众办事,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水平,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内转外不转的主要内容:
(1)一门受理。所有审批事项由发改窗口直接受理,其中包括服务对象办理审批事项所需的各种申请表、登记表、初审表等表格的领取、审核,均要在窗口进行。我局窗口必须制作出各类审批事项的规范性文本样本,供服务对象参考,并按照公示的承诺时限向服务对象进行承诺。
(2)一口收费。我单位窗口的行政审批附带的收费都必须在政务中心收费窗口集中收费。
(3)一站办结。服务对象所申请的各类承诺件、上报件,窗口受理审核后,向服务对象出具受理通知书,窗口负责人于当日下午将申报资料转回单位。后方单位审核同意许可后,再由窗口负责人回单位取件,所要办理的各类证件、证照、批文等行政许可决定结果在政务中心窗口送达,服务对象不再来回跑后方单位去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条 发改窗口工作人员按规定的时间(冬春季15:30分,夏秋季16:00分)到单位送取件,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扯皮或让服务对象到后方单位送件、取件、捎件。一经发现按照单位考核细则和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条 本制度由仪陇县发改局政策法规和行政审批股负责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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