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度西充县政府常务会学法之六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
学习提纲
西充县文化广播影视局
一、立法背景及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以下简称《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于2016年12月25日在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上审议通过,已于今年3月1日施行。它的施行将有力促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提升服务效能,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基本文化权益。该法是我国文化领域一部综合性、全局性、基础性的重要法律,是一部充分反映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重要法律,实现了我国文化立法的重大突破。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的重要意义:
一是完善了我国文化法律体系,提高了公共文化建设法治化水平。当前,我国文化立法与其他领域的立法相比,仍然存在立法总量偏少、层次偏低等问题。公共文化领域也仅有《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博物馆条例》等少数几部法规。《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的出台,弥补了我国文化立法的短板,进一步完善了我国文化法律体系,对推进公共文化服务的法治化规范化具有重要意义。
二是为各级政府推进文化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依据。《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按照建设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的要求,进一步规范和界定了各级政府在公共文化服务中的责任和义务,明确了公共文化服务中的若干重要制度,为各级政府确保行政权力不越位、不错位、不缺位提供了法律依据,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提供了坚实保障。
三是为维护人民群众的基本文化权益、满足精神文化需求提供了法律保障。《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工作导向,突出强调要满足公民的基本文化需求,丰富人民群众的精神文化生活,为更好地促进广大人民群众享受读书看报、看电视、听广播、参加公共文化活动等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撑。
二、主要内容
《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共六章65条,对公共文化设施建设与管理、公共文化服务提供、保障措施、法律责任等分别作了详细规定。
(一)第一章《总 则》(第1-13条) 主要条款:
第二条 本法所称公共文化服务,是指由政府主导、社会力量参与,以满足公民基本文化需求为主要目的而提供的公共文化设施、文化产品、文化活动以及其他相关服务。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共文化服务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按照公益性、基本性、均等性、便利性的要求,加强公共文化设施建设,完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提高公共文化服务效能。
第十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公共文化服务与学校教育相结合,充分发挥公共文化服务的社会教育功能,提高青少年思想道德和科学文化素质。
(二)第二章《公共文化设施建设与管理》(第14-26条)主要条款:
第十四条 本法所称公共文化设施是指用于提供公共文化服务的建筑物、场地和设备,主要包括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站)、美术馆、科技馆、纪念馆、体育场馆、工人文化宫、青少年宫、妇女儿童活动中心、老年人活动中心、乡镇(街道)和村(社区)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农家(职工)书屋、公共阅报栏(屏)、广播电视播出传输覆盖设施、公共数字文化服务点等。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文化设施目录及有关信息予以公布。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共文化设施建设纳入本级城乡规划,公共文化设施的选址,应当征求公众意见,符合公共文化设施的功能和特点,有利于发挥作用。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公共文化设施,不得擅自改变公共文化设施的功能、用途或者妨碍其正常运行,不得侵占、挪用公共文化设施,不得将公共文化设施用于与公共文化服务无关的商业经营活动。
(三)第三章 《公共文化服务提供》(第27-44条)主要条款:
第三十一条 公共文化设施应当根据其功能、特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公众免费或者优惠开放。
公共文化设施开放收取费用的,应当每月定期向中小学生免费开放。
公共文化设施开放或者提供培训服务等收取费用的,应当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收取的费用,应当用于公共文化设施的维护、管理和事业发展,不得挪作他用。
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公示服务项目和开放时间;临时停止开放的,应当及时公告。
第三十七条 国家鼓励公民主动参与公共文化服务,自主开展健康文明的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必要的指导、支持和帮助。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根据居民的需求开展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并协助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开展公共文化服务相关工作。
国家机关、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结合自身特点和需要,组织开展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丰富职工文化生活。
第四十三条 国家倡导和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文化志愿服务。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建立文化志愿服务机制,组织开展文化志愿服务活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对文化志愿活动给予必要的指导和支持,并建立管理评价、教育培训和激励保障机制。
(四)第四章《保障措施》(第45-57条)主要条款:
第四十八条 国家鼓励社会资本依法投入公共文化服务,拓宽公共文化服务资金来源渠道。
第五十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捐赠财产用于公共文化服务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第五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公共文化服务资金使用的监督和统计公告制度,加强绩效考评,确保资金用于公共文化服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公共文化服务资金。审计机关依法加强对公共文化服务资金的审计监督。
(五)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58-63条)主要条款: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按照规定对公众开放的;
(二)未公示服务项目、开放时间等事项的;
(三)未建立安全管理制度的;
(四)因管理不善造成损失的。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主管部门或者价格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两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下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开展与公共文化设施功能、用途不符服务活动的;
(二)对应当免费开放的公共文化设施收费或者变相收费的;
(三)收取费用未用于公共文化设施的维护、管理和事业发展,挪作他用的。
三、关于实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的建议
“十二五”期间,我县建成乡镇综合文化站44个、村级文化活动室168个、行政村农家书屋595个、社区书屋28个,村社图书室覆盖率达到100%。投资近3亿元,新建了县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等重点公益性文化设施,实现了文化惠民。《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的制定为文化惠民提供了强有力法律支撑,现就贯彻实施该法,提出如下工作建议:
一方面加大执法检查力度。近年来,我县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基础设施建设、政府购买文化公共服务管理制度等不断完善,但基层服务水平低下、服务场地使用率不高、公共文化重点项目推进相对滞后。建议文化主管部门牵头,监察、目督办等单位配合,对全县基层公共文化服务设施建设管理、经费使用等情况开展专项检查,及时推进公共文化服务重大项目建设进度,进一步满足群众对公共文化的需求。
另一方面加大政策激励保障。尽管我县财力有限,但县政府每年仍然足额预算公共文化服务配套经费,确保了我县公共文化服务正常运营和维护。为深化公共文化服务改革工作,建议县政府继续加大资金等各方面的投入,同时制定和出台《西充县促进社会资本发展群众公共文化服务优惠政策》,进一步引导社会力量加大投资力度,激发文化创新活力,促进文化大发展大繁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