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充县双洛乡食品药品监管协管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推进我乡食品药品安全基层监管体系建设,加强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根据《食品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乡行政村食品药品监管协管员的聘用、解聘及日常管理。
第三条 协管员是经所在地乡人民政府聘用,协助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乡食药安办对所在行政村的食品药品安全进行监督管理的工作人员。
第四条 乡食药安办负责辖区内协管员的推荐、聘用、解聘、培训和日常管理工作。乡食安办牵头负责全乡协管员的考核和落实工作经费等工作。
第二章 协管员的聘用
第五条 协管员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应属所辖行政村公民,在其负责的行政区域内居住或工作,要求常年在家,不外出务工人员;并熟悉该区域内的基本情况。
(二)身体健康,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年龄一般在20至55周岁;具有一定的综合分析、文字表达能力和一定的信息、报送操作技能,能清晰完整地填写相关监管文书和报表。
(三)具有一定的政治水平和思想素质,遵纪守法,作风正派,办事公道,无不良品行记录;在群众中有较高的威信,善于做群众工作,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
(四)热心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有能力完成所在辖区内所有群体性聚餐活动等监督指导工作,服从上级部门管理。
第六条 协管员聘用程序:
(一)协管员候选人的产生由行政村委员会推荐;
(二)乡人民政府对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查,择优确定聘用人选,原则上每个行政村聘用1名协管员;
(三)协管员受聘后原身份不变。
第七条 协管员一年一聘。
第三章 协管员的管理
第八条 协管员对协管区域内的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负有协调、配合、巡查、报告等责任,主要开展以下工作:
(一)宣传教育:学习、宣传食品药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的有关要求,积极参加有关部门组织的相关会议、培训和其他活动,配合乡食药安办和监管部门开展食品药品安全法律法规及其相关知识的宣传教育、咨询和服务工作,利用多种形式向群众宣讲食品药品安全知识;
(二)收集建档:负责收集辖区内食品药品生产经营户的基本信息,建立完善监管档案,并根据日常巡查情况进行动态管理;
(三)督查指导:负责指导食品药品生产经营户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轻微违规行为进行现场教育,督促整改,对制假售假和其他违法行为,立即向乡食药安办和监管部门报告;
(四)受理投诉:受理辖区内生产经销假冒伪劣食品药品安全违法行为的举报投诉,并及时报告乡食药安办;
(五)聚餐管理:负责辖区内农村自办群体性宴席的申办备案、呈报及现场指导工作,发现疑似食物中毒或食源性疾病在第一时间向乡食药安办和片区食品药品监管所报告,并配合开展食品药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和应急救援工作;
(六)配合执法:协助乡和监管部门监督学校食品药品安全和整治校园周边环境,配合做好辖区内大型餐饮活动或重大接待的食品安全保障、食品药品安全监督检查、案件查处和应急处置等工作;
(七)信息反馈:了解掌握食品药品安全方面存在的问题,协助收集企业和群众对食品药品安全监督、行政执法监督以及政风行风等工作的意见、建议和要求,及时反馈到乡食药安办或监管部门,按要求做好各类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巡查工作的统计填报工作;
(八)完成乡食药安办和监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九条 协管员的纪律要求:
(一)保守秘密,不得泄漏有碍食品药品监督执法工作的信息;
(二)严守职责,不得以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名义从事食品药品生产经营活动;
(三)廉洁奉公,不得接受涉案单位(个人)可能有碍案件查处的馈赠和宴请;
(四)行为规范,不得有假公济私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条 乡食药安办应对聘用的协管员履行如下义务:
(一)对协管员进行培训,帮助其更新食品药品安全知识,传递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信息与动态,提供学习资料;
(二)对协管员举报或提供的信息做好保密工作;
(三)积极维护协管员的合法利益。
第十一条 乡食药安办应为所聘用的协管员建立动态管理档案,并报县食安办备案。
第十二条 乡食药安办每年至少应对辖区内的协管员开展2次以上的培训。
第十三条 乡食安办应制定协管员考核办法,乡食药安办应根据乡实际制定具体考核细则,共同对所聘用的协管员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记入档案,考核合格的可续聘。
第四章 协管员的解聘
第十四条 协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解除其聘用:
(一)本人不愿意或不能胜任此项工作的;
(二)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
(四)其他原因不宜担任此项工作的。
第十五条 协管员有下列行为经调查核实后,解除协管员聘任,并追究其有关责任。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一)违反协助执法管理规定,对管理相对人实施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的;
(二)明知有食品、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化妆品的违法行为,拒不上报甚至阻碍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查处的;
(三)对管理相对人吃、拿、卡、要,以举报事项要挟管理相对人,对管理相对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四)在食品药品协管过程中徇私舞弊、谋取私利的;
(五)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