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工作条例—安置实施(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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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22年03月14日发表
第三十四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移民安置规划组织实施库底清理工作。
第三十五条 移民安置验收按照截流、蓄水阶段性验收和竣工验收进行。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各阶段移民安置任务完成情况,逐级上报省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的有关部门组织验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移民安置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对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进行截流验收、蓄水验收和竣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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