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高陵区市场监管局2019年第7号通告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
西安市高陵区市场监管局2019年第7号监督抽检信息公告中,西安市高陵区桑杨幼儿园采购的鸡蛋(规格:散装,购进日期:2019年3月10日),经检验氟苯尼考项目不符合农业部公告第235号《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要求,结论为不合格。现将核查处置情况公告如下:
一、2019年4月9日,西安市高陵区市场监管局收到西安市高陵区桑杨幼儿园的鸡蛋的不合格检验报告后,立即启动核查处置工作,对该单位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立即停止使用并召回不合格食品。
二、经调查:西安市高陵区桑杨幼儿园共采购鸡蛋17.4公斤,抽样1公斤,剩余已使用。
三、西安市高陵区桑杨幼儿园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陕西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食品类)(试行)》第七条第三款的规定,西安市高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西安市高陵区桑杨幼儿园做出:1、没收违法所得90元整;2、罚款人民币11910元的处罚决定。
四、该幼儿园于2019年6月20日递交了整改报告,严格控制进货查验索证索票程序。
西安市高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