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州法院依法宣判两起疫情期间口罩诈骗案件
近日,莱州法院依法对两起疫情期间利用口罩实施诈骗的案件公开宣判。
案例1
2020年1月26日至27日,正值新冠疫情形势严峻之际,各大药店、商场的口罩被抢购一空。21岁的无业青年吴某某在没有口罩现货及供货商的情况下,通过昵称为“成长”的微信号在“万达虎牙电竞游戏交流群6群”“森信生活超市便利群微信群”中发布虚假售卖一次性口罩的广告,以先缴纳货款才能发货为由诱骗19人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付款共计人民币7200元。被告人吴某某收到货款后不发货且不回复买家信息,并于1月27日下午将昵称为“成长”的微信号注销,后将骗取的7200元用于个人花费。
案发后,被告人吴某某被抓获归案,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退赔全部经济损失。
莱州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某在疫情防控期间,虚构销售疫情防护用品事实,利用网络骗取他人财物,应依法从严惩处。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法可予以从宽处罚。退赔赃款,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吴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案例2
2020年2月7日至15日,在全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21岁的幼儿教师邱某某利用自己的微信号在微信群中发布信息,谎称有大量口罩出售,多次骗取他人钱财,共计骗取人民币4150元。2020年2月20日,被告人邱某某被莱州市公安局抓获归案,被告人邱某某到案后向莱州市公安局缴纳违法所得4150元,莱州市公安局已将4150元发还被害人。
莱州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邱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全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利用被害人急需防护物品的心理,虚构事实,使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鉴于被告人邱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从宽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邱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新冠疫情发生以来,涉及疫情防护用品犯罪一直是司法机关打击的重点。年初,正值抗击疫情的关键时期,却有极少数不法分子企图利用疫情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发国难财,严重损害人民群众的利益,扰乱社会秩序,造成恶劣影响。此次,对两起涉疫情口罩诈骗案的公开宣判,展现了莱州法院对涉疫情犯罪的打击力度,也是莱州法院从严惩治妨害疫情防控的各类违法犯罪,为维护社会稳定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的缩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