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17年8月21日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2017年8月21日我局对下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情况予以公告,公告期为2017年8月21日-2017年8月29日(7个工作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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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
序号 | 文件名称 | 文号 | 发文时间 |
1 | 海阳市福翼粉丝厂粉丝加工 | 海环审【2017】004号 | 2017年8月21日 |
关于对海阳市福翼粉丝厂粉丝加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海环审【2017】004号
海阳市福翼粉丝厂:
你单位《关于<海阳市福翼粉丝厂粉丝加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提请审查的请示》已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海阳市福翼粉丝厂粉丝加工项目位于海阳市行村镇文山后村西,项目西面和南面是乡村道路,东面和北面是农田,200米范围内没有企业,居民,医院,学校等,项目中心地理坐标为东经120°09′53″,北纬36°07′30″。始建于2012年,因企业未办理相关环保手续,生产过程中使用燃煤小锅炉、污水未处理直排,海阳市环保局2014年10月15日对其下达了责令停产通知。该项目现有工程主要有生产车间、仓库、发酵车间、冷库、办公室、锅炉房等组成,总建筑面积1300平方米,拟新建污水处理能力为50t/d的污水处理站、将现有0.5t燃煤锅炉改成0.5t燃油锅炉,将现有废渣池进行防渗处理等,改造完成后企业只在秋季进行季节性生产,年产粉丝100吨。项目已取得海阳市发展与改革局备案(备案号1606870241),总投资2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35万元,占投资比例17.5%。
该项目符合目前国家产业政策,符合环保相关要求,符合当地环境质量要求。
根据环境影响评价结论,该项目在全面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所确定的各项污染防治、生态保护措施和我局批复的前提下,对环境的不利影响可得控制和缓解。我局原则上同意你单位按照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对策进行建设。
二、项目设计、建设和运行管理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做好水污染防治工作,按照“雨污分流”原则,改造项目区排水系统。施工废水经沉淀处理后回用,不外排;改造后产生的生产废水、生活污水全部进入厂区污水处理站处理后满足《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2005)中旱作标准规定后,用于厂区周边农田浇灌,严禁外排。
针对各生产单元、清水池(处理后的农灌水暂存池)、废渣池、油储罐区、污水管网和污水处理设施等可能对地下水和周围环境可能产生影响的,做到防渗措施到位,围堰到位,杜绝跑、冒、滴、漏现象,保护项目周边地下水、土壤环境。
2、加强环境管理,做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按照《山东省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做好扬尘防治工作;改造后燃油锅炉采用轻柴油,燃烧产生的废气通过内径0.2m、高15m排气筒高空排放,二氧化硫、烟尘、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均须同时满足《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 2376-2013)中相应部分的排放限值和《DB37/ 2374-2013。
发酵池均设置在封闭车间内,对污水处理站易产生异味单元采取覆盖封闭等措施并加大厂区绿化,最大限度减少恶臭气体的散逸,厂界无组织臭气排放浓度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新改扩建二级标准要求。
4、通过选用低噪声设备、合理布局、合理安排施工时间等降噪措施降低噪声污染,夜间施工时须经我局批准后方可实施;新建项目西厂界围墙,将生产设备全部置于车间内,并对高噪声设备采取加装消声器、基础减震,隔声、隔音等降噪工作,厂界噪声须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DB12348-2008)2类标准要求。
5、施工期固废要按照市政要求合理运输、妥善处置,防止二次污染。地瓜筛选产生的不合格地瓜,粉碎除渣工序产生的地瓜废渣,晾晒场收集的粉丝下角料及生产过程固体废物集中收集后,作为饲料外卖;生活垃圾袋装送文山后村垃圾集中清运地点由当地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理。
6、落实报告提出的各项环境风险预防措施,加强事故风险防范,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设备,定期组织应急演练,将事故环境风险降到最低。落实报告中提出的在生产车间外边界、污水处理站外边界均设50米卫生防护距离,在卫生防护距离内,不应新建学校、住宅等环境敏感目标。
7、严格落实分配该项目的总量控制指标(SO2 0.029吨/年、NOX 0.038吨/年),严禁超标,超总量排污。
8、项目建设过程中,须加强管理,规范施工,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的生态保护措施,采取绿化、表土回填等措施进行生态恢复,控制水土流失。
9、按报告书所提的环境管理和环境监测方案,进行本项目各类污染源、厂界噪声及无组织废气的日常监测,确保达标排放。
10、根据清洁生产要求,确保项目在生产工艺、原材料、物耗、能耗等各项清洁指标整体上处于国内先进水平。
11、项目运行过程中,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加强宣传与沟通工作,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合理环境诉求。定期发布环境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三、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加强对污染防治设施的管理,确保各类污染物达标排放。建设项目竣工后,你单位应当向海阳市环保局申请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违反本规定要求的,承担相应环保法律责任。
四、若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的措施等发生重大变动,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重新履行相关审批手续。自环评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如工程超过5年未开工建设,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五、项目在运行过程中产生不符合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情形的,你单位应当组织环境影响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并报我局备案。
海阳市环境保护局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