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划分局政务公开对外服务承诺
规划窗口
※ 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报建
一、办事内容
建设项目选址
二、办事程序
1、建设单位填写《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申报表
2、登记建设项目
3、规划分局初步审查项目选址
4、上报市规划局审查、审批
三、提交材料
(一) 一般项目须提供
1、建设单位或个人申请;
2、申请人、经办人身份证明及法人授权委托书;
3、申请报告或项目建议书;
4、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申报表(规划局提供);
*5、上级主管部门或计划部门意见;
6、所申请位置用地现状地形图(标明规划路网及用地范围,比例尺为1:500或1:1000,用地面积超过10公顷的可用1:2000的代替,长输管线可用1:2000至1:10000的代替,申请用地位置为多个选址的,可用区位图代替,但必须将用地范围、面积标注清楚,现状情况附说明文件。);
7、区位图(表明用地所处区域位置,可不限比例。)
8、环评报告及审查、审批意见。
*9、 相关部门意见。
(二)在已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用地内进行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须增加提供:
1、土地使用权证明文件、地籍图(核原件,收复印件);
*2、原审批的总平面规划图或修建性详细规划图。
(三)通过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取得用地的建设项目须增加提供:
1、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成交确认书(核原件,收复印件);
2、《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地籍图(核原件,收复印件);
(四)通过法院拍卖取得用地的建设项目须增加提供:
1、法院裁决书及委托拍卖书(核原件,收复印件);
2、拍卖成交确认书(核原件,收复印件);
3、被拍卖土地的合法权属证明文件及地籍图(核原件,收复印件)。
注:①标注*号的为根据具体建设项目提供材料,其它不标注的为必须提供材料,以下均同。②第(三)、(四)项的建设项目选址,是在规划局已向有关部门、单位提出规划设计条件,建设单位按照法定程序取得用地使用权后再申报建设项目选址。
四、办结时限
法定时限为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为6个工作日
※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条件》报建
一、办事内容
针对选址通过的建设用地提用地规划设计条件
二、办事程序
1、建设单位提交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条件申请
2、市规划技术服务中心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条件
3、上报市规划局审查、审批
4、核发用地规划设计条件
三、提交材料
(一)一般项目须提供:
申报材料与建设项目选址审批阶段一致,如已提供,不再重复提供。
(二)拟通过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经营性用地须增加提供:
1、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条件申请表(规划局提供);
2、市政府对土地出让计划的批复;
3、所申请位置用地现状地形图。
(三)法院拟拍卖的用地须增加提供:
1、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条件申请表(规划局提供);
2、法院裁决书(核原件,收复印件);
3、被拍卖土地的合法权属证明文件及地籍图(核原件,收复印件)。
4、所申请位置用地现状地形图。
(四)原划拨土地进行协议出让的须增加提供:
1、申请报告;
2、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条件申请表(规划局提供);
3、政府及有关部门同意出让的批文;
4、需出让土地的合法权属证明文件及地籍图(核原件,收复印件);
5、 所申请位置用地现状地形图。
(五)申请规划设计条件变更的须提供:
1、建设单位或个人申请(说明变更的内容、原因和依据);
2、原规划设计条件。
四、办结时限
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条件为6个工作日。
※审批修建性详细规划、总平面规划设计方案和方案调整报建
一、办事内容
审批修建性详细规划、总平面规划设计方案和方案调整
二、办事程序
1、申报修建性详细规划和总平面规划设计方案和方案调整
2、规划分局初步审查设计方案和方案调整
3、总占地面积20公顷以下(含20公顷)工业项目总平面规划设计和修建性详细规划,由规划分局审查、审批
4、占地面积20公顷以上工业项目和居住、商业等房产开发类项目平面规划设计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上报市局审查、审批
三、提交材料
(一)审批修建性详细规划和总平面规划设计方案须提供
1、总平面规划设计方案申报表(规划局提供);
2、规划设计条件及附图;
3、规划设计方案文本及有关图纸;
*4、规划局已发的有关告知单。
(二)修建性详细规划或总平面规划设计方案调整须提供
1、建设单位申请(说明调整的内容、原因和依据等)
2、原审批规划设计方案;
*3、修改调整后的规划设计方案示意图。
四、办结时限
修建性详细规划为7个工作日;总平面规划设计方案为7个工作日;规划方案调整为6个工作日。
※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报建
一、办事内容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报建
二、办事程序
1、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
2、规划分局初步审查
3、上报市规划局审查、审批
4、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三、提交材料
(一)一般项目须提供:
1、建设单位或个人申请;
2、申请人、经办人身份证明及法人授权委托书;
3、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报表(规划局提供);
*4、建设项目有效计划批准文件;
5、已审批的总平面规划或修建性详细规划成果;
6、用地现状地形图;
*7、土地权属证明文件及地籍图(核原件,收复印件);
*8、属房地产开发的,提供开发公司资质文件;
*9、加油站、加气站等特殊经营行业,提供经营许可证(核原件,收复印件);
(二)通过招标、拍卖、挂牌取得用地的项目须增加:
1、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成交确认书(核原件,收复印件);
2、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核原件,收复印件);
(三)通过法院拍卖取得用地的项目须增加提供:
1、法院裁决书及委托拍卖书(核原件,收复印件);
2、拍卖成交确认书(核原件,收复印件);
3、被拍卖土地的合法权属证明文件及地籍图(核原件,收复印件);
(四)办理土地转让的项目须增加提供:
1、土地转让方已取得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图;
2、双方土地转让合同(核原件,收复印件);
3、土地转让方已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地籍图(核原件,收复印件);
(五)变更建设单位名称的项目须提供:
1、建设单位或个人申请;
2、工商部门出具的单位名称变更证明;
3、原已取得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图;
(六)申请用地分割转让证明的项目须提供:
1、建设单位或个人申请;
2、用地已取得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原件,收复印件);
3、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核原件,收复印件);
四、办结时限
法定时限为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为7个工作日
※核发《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办理延期报建
一、办事内容
《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办理延期报建
二、办事程序
1、提出《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
2、规划分局审查、审批
3、办理《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三、提交材料
(一)申请临时建设用地的项目须提供:
1、建设单位或个人申请;
2、申请人、经办人身份证明及法人授权委托书;
3、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报表(规划局提供);
4、所申请位置用地现状地形图;
*5、土地使用权证明文件及地籍图(核对原件,收复印件);
(二)办理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延期的须提供:
1、建设单位申请;
2、申请人、经办人身份证明及法人授权委托书;
3、原已核发的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图。
四、办结时限
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为5个工作日。
※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求》报建
一、办事内容
《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求》报建
二、办事程序
1、提出《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求》申请
2、市规划技术服务中心提出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求
3、上报市规划局审查、审批
4、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求》
三、提交材料
1、申请人、经办人身份证明及法人授权委托书;
2、申请报告(主要表明建设意图及规模);
3、土地使用证或批准文件;
*4、建设项目有效计划批准文件;
5、用地规划设计条件及附图;
*6、1:500或1:1000、带有规划路网及高程、地界范围的现状地形图(用地范围外30-50米,同时,应提供电子报件);
*7、已经批准的总平面图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附图。
注:①规划设计条件附图已满足要求的,不再提供现状地形图;②建设工程设计要求与规划设计条件一起提出的可不提供已批准的总平面图。
四、办结时限
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求为6个工作日;
※审查《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报建
一、办事内容
审查《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二、办事程序
1、申报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
2、总建筑面积小于3000平方米建筑设计方案及以上方案的变更由规划分局审查、审批
3、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平方米和沿城市主要道路的建筑设计方案及以上方案的变更上报市规划局审查、审批
三、提交材料
1、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申报表(规划局提供);
*2、建设项目有效计划批准文件;
3、申请人、经办人身份证明及法人授权委托书;
4、土地使用证或批准文件;
5、用地规划条件及附图、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求;
6、用地现状地形图;
7、已经批准的总平面图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附图。
8、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三套,包括下列资料、图纸:设计说明书;规划总平面;竖向设计及管线综合;建筑透视图及各个方向正立面图(商业建筑应设计广告位的位置及尺寸;住宅建筑应标明太阳能、空调机位置;所有建筑须注明外装饰材料、色彩;沿城市主次干道的公共建筑应附亮化方案);拟建建筑物各层平面图;拟建建筑物的主要剖面图;群体建筑应提供鸟瞰图。
*9、经过方案竞选的应提供专家评审意见,并提供相关材料。
四、办结时限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为7个工作日。
※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报建
一、办事内容
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二、办事程序
1、提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
2、规划分局初步审查
3、上报市规划局审查、审批
4、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提交材料
(一)一般项目
1、建设单位或个人申请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报表(规划局提供);
3、申请人、经办人身份证明及法人授权委托书;
*4、建设项目有效计划批准文件;
5、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图;
6、土地使用证或批准文件;
7、施工图(含建设项目总图施工图,要标明地界、建筑单体施工图、工程定位图及竖向设计、管线综合、绿化及做法施工图)三套,须按A3图幅折叠装订;
8、试放线证明;
9、公示牌设立证明。
(二)变更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名称须提供
1、建设单位或个人申请;
2、申请人、经办人身份证明及法人授权委托书;
3、工商部门出具的单位名称变更证明;
4、己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四、办结时限
法定时限为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为10个工作日
※核发《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办理延期报建
一、办事内容
核发《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办理延期
二、办事程序
1、提出《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
2、规划分局审查、审批
3、核发《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提交材料
(一)一般项目
1、建设单位或个人申请;
2、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报表(规划局提供);
3、土地使用批准文件或土地权属单位同意的文件;
4、区位图;
5、临时建设工程方案图。
(二)建筑外装修工程项目须增加提供:
1、原建筑场外观照片
2、原建筑物权属证明或租赁协议
四、办结时限
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为5个工作日。
※核发《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报建
一、办事内容
核发《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报建
二、办事程序
1、提出《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申请
2、规划分局初步审查
3、上报市规划局审查、审批
4、核发《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
三、提交材料
1、建设单位或个人申请;
2、申请人、经办人身份证明及法人委托书;
3、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申报表(规划局提供);
4、与实际相符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1:500竣工测量图(建筑物周围30-50米范围内),必须采用全市统一的80坐标系和85黄海高程系统;
5、现状照片(四个方向及周围环境);
6、消防部门验收意见;
7、其他指定提供的相关的验收材料(包括: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建设项目放线、验线、验槽通知单等);
8、以上申报材料相应的电子文档光盘。
四、办结时限
法定时限为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为7个工作日
※用地分割
办结时限为2个工作日。
(以上各规划项目报建办结时限中,需上报市规划联审会和市规划委员会审查的项目除外)
※东营市规划技术中心规划技术服务费收费标准:
用地面积1.8元/平方米;建筑面积:商业及其他2.9元/平方米、工业2.3元/平方米、住宅2.0元/平方米、铁路和管线1.3元/米、构筑物及其他设施0.08%概算总额计算。
注意事项:
以上所申报的图纸类资料必须同时提供相应的电子文档光盘(CAD图采用DWG文件,彩图采用JPG或PSD文件,文字说明采用DOC(WORD) 文件,演示文稿采用POWERPOINT文件)。
规划项目审批报建流程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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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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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平面规划设计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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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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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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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