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县调整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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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22年03月04日发表
为了加强失业保险基金管理,更好地发挥失业保险作用,根据《山东省失业保险规定》(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61号),自2013年4月1日起,对失业保险金发放期限进行调整。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依据其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计算。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每缴费满1年领取3个月失业保险金;累计缴费满5年不足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累计缴费时间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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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9-24 01:12:13重新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