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地税局出台预售商品房买卖合同撤销(变更)税收管理办法
近日,县地税局联合县房管局出台了《关于进一步规范预售商品房买卖合同撤销(变更)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进一步规范了预售商品房买卖合同撤销或变更的税收管理,避免借合同撤销或变更进行期房投机、偷逃税款,有效遏制“投机性炒房”、“假退房真转让”等变相炒房行为。主要内容:
一是明确了部门业务职责。房产管理部门根据要求对提交的申请、审批表、附带资料进行审核,并做好后续***管理;地税部门负责备案管理;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销售不动产***(预收款收据)作废或冲账操作。
二是规范了业务办理流程。对房地产企业撤销或变更商品房买卖合同的,首先向房管部门提交《预售商品房退房申请》,填写《淄博市商品房网上备案合同解除(变更)申请审批表》并附带相关资料,由房管局、地税局、房地产企业三方审核确认后,再由房地产企业为购房人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撤销或变更。
三是明确了需提交的相关资料。联合房管部门对可能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撤销或变更的各种原因进行深入了调查研究,通过仔细的分析筛选,对经仲裁或判决、房屋存在质量问题、患重大疾病、面积误差等4类原因造成商品房买卖合同撤销或变更的,经提交相关资料由相关部门审核后,允许撤销或变更,并对需要提供的具体资料进行了明确。
四是完善了后续***管理机制。房管部门对房地产开发公司发生的撤销(变更)商品房买卖合同业务***管理,对再售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不予重新签订合同及备案。房地产开发企业对撤销(变更)商品房买卖合同后再售的,需将原商品房买卖合同、预收款收据及账务处理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县地税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