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开展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
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市政府确定对2012年1月1日前制定且目前仍在实施的以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发布的171件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按照“谁起草、谁清理”的原则,提出保留、修改、废止的意见建议。对现行行政管理工作需要继续执行且无需修改的和所依据的上级文件未明令废止的,予以保留、继续实施;现行行政管理工作需要继续执行但上位法有新要求的,原实施主体被撤销、合并或名称改变导致管理职能、权限改变的,文件内容需要进一步细化完善的,进行修改;所依据的上位法已被明令废止的,主要内容已被新文件涵盖或与新的上级文件精神相抵触的,实施主体或其原行政职能已不存在的,超过适用期或实际已停止执行的,调整对象已消失或规定的事项已完成的,一律予以废止。最后,经市政府审定,市法制办对确定继续实施的规范性文件进行统一登记、编号,并将清理结果和继续实施的文件目录向社会公布。2016年1月1日以后,未重新登记、编号、公布的规范性文件无效,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