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居民身故后基本殡葬费用减免补助办法
2016年12月26日济南市民政局、济南市财政局印发了《济南市居民身故后基本殡葬费用减免补助实施办法》(济民 发〔2016〕168号),现就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政策出台背景及依据
2013年,中办、国办《关于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3]23号)要求: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加强基本殡葬服务供给,完善惠民殡葬政策措施。2012年,民政部《关于全面推行惠民殡葬政策的指导意见》(民发[2012]211号)提出:力争到“十二五”末,在全国火葬区全面建立基本殡葬服务保障制度,基本实现殡葬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2014年,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鲁办发[2014]13号)提出:逐步减免公民基本殡葬服务费,增加惠民项目,提高惠民标准,尽快实现基本殡葬服务惠及全民。2016年,全省乡村文明行动移风易俗工作联席会议又将落实惠民政策,逐步推进居民基本殡葬免费服务作为移风易俗工作的一项重点内容纳入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考核,并作为文明城市、文明县(市、区)、文明单位、文明村镇评选的重要指标内容。2016年11月23日市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实行基本殡葬费用减免补助政策的通知》(济政办字〔2016〕74号),确定对2017年1月1日以后身故的我市居民给予基本殡葬费用减免补助。
二、范围及标准
对2017年1月1日以后身故的我市居民(具有我市户籍或持有我市居住证的人员)火化的,一次性减免基本殡葬费用630元,因特殊情况在外地火化的,以及不实行火化政策的少数民族居民,一次性补助630元。
三、办理程序
减免补助实行属地管理,办理程序如下:
(一)对在我市火化的人员,经办人持本人身份证原件,身故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居住证)原件、复印件和遗体火化证明,填写《济南市居民基本殡葬费用减免申请表(一)》(一式二份,殡仪馆、民政局各一份),交办理遗体火化的殡仪馆审查。
殡仪馆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后,对符合条件的,在遗体火化证明上加盖济南市居民基本殡葬费用减免补助专用章,给予减免630元费用。
(二)对因交通事故、意外死亡等特殊情况在外地火化的我市户籍居民,经办人持本人身份证原件,身故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居住证)原件、复印件和遗体火化证明及火化等缴费票据,到户籍(居住)地所在镇(街道)民政部门填写《济南市居民基本殡葬费用减免申请表(二)》,办理申领补助手续。
镇(街道)民政部门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后,对符合条件的,在遗体火化证明上加盖济南市居民基本殡葬费用减免补助专用章,发放补助630元费用。
(三)对不实行火化政策的少数民族居民,经办人持本人身份证原件,身故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居住证)原件、复印件,医疗机构出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或村(居)委会、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到户籍(居住)地所在镇(街道)民政部门填写《济南市居民基本殡葬费用减免申请表(二)》,办理申领补助手续。
镇(街道)民政部门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后,对符合条件的,在《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或死亡证明上加盖济南市居民基本殡葬费用减免补助专用章,发放补助630元费用。
另外,城乡低保家庭成员死亡在殡仪馆火化的仍按济民发〔2010〕5号文件规定的标准和程序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