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广州开发区管委会关于印发广州开发区工业用地使用权弹性年期出让和先租赁后出让实施细则的通知
穗埔府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广州开发区管委会关于印发广州开发区工业用地使用权弹性年期出让和先租赁后出让实施细则的通知
现将《广州开发区工业用地使用权弹性年期出让和先租赁后出让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区国土规划局反映。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 广州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18年4月20日
广州开发区工业用地使用权弹性年期出让和先租赁后出让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第二条
新增工业用地是指纳入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和年度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已完成农转用等相关手续的,用于工业用途的新增建设用地。
存量工业用地是指纳入区土地储备计划提前收回的工业用地,以及土地使用权已到期或即将到期的工业用地。
本实施细则所称工业用地使用权弹性年期出让,是指国家将工业用地使用权在法律规定的最高出让年限以内,根据产业发展要求和意向用地单位经营情况合理确定工业用地使用权出让年限,出让给土地使用者(以下简称为受让人”)使用,由土地受让人与市国土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为
本实施细则所称工业用地使用权租赁是指国家将一定年限的工业用地使用权出租给土地使用者(以下简称为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与市国土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为
第三条
第二章 弹性年期出让
第四条
第五条
由区国土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区发展改革部门、区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区投资促进部门、区科技创新部门、区商务部门、区环保部门,参照广州市产业用地指南、开发区产业用地供地、供楼准入门槛,共同制定拟弹性年期出让的工业用地的出让条件,报区规划用地领导小组审议。
第六条
对于国家、省重大产业项目、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等超过年以上出让年限的,须由区投资促进领导小组提出意见,经区规划用地领导小组研究,并报经区管委会批准同意后,可适当延长出让年限,最高不超过
第七条
第八条
第九条
第十条
受让人提出续期申请的,按照《广州开发区工业用地使用权续期管理试行办法》(穗开黄国规办〔〕81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第三章 先租赁后出让
第十二条
第十三条
由区国土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区发展改革部门、区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区投资促进部门、区科技创新部门、区商务部门、区环保部门参照广州市产业用地指南和开发区产业用地供地、供楼准入门槛,共同制定拟先租赁后出让工业用地的出让条件,报区规划用地领导小组审议。
第十四条
第十五条
土地租赁期间总租金根据最终成交价金额进行修正后确定,修正系数为租期与法定最高出让年限的比例。即:总租金(租期÷50)×成交价,每年租金
土地出让期间出让金为最终成交金额减去租赁年期间交租金。即:出让金成交价-租金。
第十六条
第十七条
第十八条
第十九条
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二条
未申请出让或者虽申请出让但绩效评估不通过、未达到租赁合同约定要求的,承租土地使用权由出租人按照合同约定无偿收回。对地上建筑物的赔偿,可根据合同约定采取残值补偿、无偿收回、由承租人恢复原状等方式处置。
第二十三条
第四章 部门职责分工
第二十四条
(一)区政策研究部门负责制定适用于以先租赁后出让和弹性年期出让方式供应工业用地使用权的产业类型目录。
(二)区发展改革部门根据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政策、区政策研究部门制定的产业项目准入审核制度办理项目准入审核、立项;项目投产后,会同区投资促进部门、区统计部门、区企业筹建部门对固定资产投资强度达标情况出具审核意见;
(三)区投资促进部门负责牵头会同区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区科技创新部门依职权制定适用“先租赁后出让或“弹性年期出让”的产业类型、企业标准、项目规模等条件;一般生产性用地项目土地利用绩效评估操作指引,由区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负责制定;研发机构、共性技术研发平台、科技企业孵化器等产业项目土地利用绩效评估操作指引,由区科技创新部门负责制定,协同区国土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园区管理机构、街道办(镇政府)执行用地项目履约考核工作。
(四)区财政部门负责协助区管委会统计相关项目的缴税情况,并在项目投产后对项目的缴税情况出具审核意见。负责工业项目用地的土地出让金、土地租金的收支管理。
(五)区国土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会同区投资促进部门出具招商引资项目用地方案,出具地块规划设计要点,编制地块出让方案;办理公开出让手续,与土地竞得人签订出让合同、租赁合同;按照合同约定的动工、竣工时间对供应后的宗地进行监管;项目投产后,对容积率达标情况出具审核意见;负责开发区工业用地使用权续期、转出让管理工作。
(六)区环保部门负责从环境管理的角度提出相关环保要求。负责实施工业用地项目投入生产或使用后的环境影响后评价结论;负责会同区行政审批部门对出让条件中的环保要求进行履约监管。
(七)区行政审批部门负责办理项目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手续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项目投产后,对容积率达标情况出具审核意见;负责对有环保要求的工业项目设定准入条件;负责对开发区工业类项目的环评和排污许可证审批。
(八)提出土地使用条件的各关联部门,包括区发展改革部门、区投资促进部门、区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区财政部门、区国土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区建设部门、区安监部门、区环保部门以及各园区管理机构负责与土地竞得人(即受让人或承租人)签定项目用地发展承诺书或招商引资协议书,并按约定监督执行。
(九)各街道、镇政府和园区管理机构负责监管以先租赁后出让方式供应的工业用地在租赁期间不得转租,定期巡查并及时将巡查情况通报区国土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六条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