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城广场假日法庭在区人民广场开庭审理保险纠纷
9月29日上午,宿城法院在区人民广场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保险合同纠纷案件,法庭经调解未果后当庭判决保险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机动车损失保险赔偿金77800元。区委政法委、区公安分局、区司法局、辖区人大代表、部分驾校学员、双庄街道等相关负责同志及附近群众100余人旁听庭审。
原告张某名下的苏N17**9号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损失险(保险金额297344元,附加不计免赔)、第三者责任险等。保险期间自2017年9月29日至2018年9月28日。2018年6月10日,原告驾驶涉案车辆在驾驶过程中因采取措施不当撞到路边树木,车辆损坏,无人员损伤。宿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二大队对上述事故作出认定,张某承担本起事故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原告通知被告进行定损,被告安排查勘人员至修理厂定损,双方对于损失项目确定但是价格没有形成共识。后原告委托上海恒量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对涉案车辆的损失进行评估,认定原告车辆损失价值为79760元。原被告因理赔问题产生纠纷,因而成讼。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对原告的鉴定不予认可,遂申请重新鉴定,经双方当事人协议选择江苏徽商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宿迁宿城分公司对苏N17**9号车辆损失进行鉴定,评估金额为77800元(已扣除残值234元)。
庭审中,原告提供的苏N17**9号车辆保险单、原告的行驶证及驾驶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上海恒量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公估报告、江苏徽商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宿迁宿城分公司公估报告及其补充说明、鉴定费***证据。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保险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当诚实信用地履行涉案保险合同。涉案车辆在被告处投保机动车损失险,且涉案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亦不存在合同约定的免责事由,故被告应当赔偿原告的机动车损失。根据双方协商选定的江苏徽商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宿迁宿城分公司对涉案车辆损失进行的鉴定,原告车辆因本次事故造成的损失为77800元。
法庭经调解未果后当庭判决保险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机动车损失保险赔偿金77800元。
宣判后,原被告双方均表示服从法院判决,不上诉。
庭审结束后,法官现场与旁听群众开展互动活动,向旁听群众解答保险合同相关的问题。宿城区法院院长耿辉现场为旁听群众以案说法,向群众讲解保险合同纠纷案件特征、成因及对策以及相关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