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降低职工医保企业缴费率助力企业降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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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22年02月21日发表
为进一步降低企业用工成本,促进实体经济发展,日前,泰州市按照国家统筹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部署安排,出台文件阶段性降低部分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企业缴费率。
根据该市各统筹区职工医保基金结余状况,泰州市本级、高港区、姜堰区、靖江市、泰兴市累计结余备付期超过15个月,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要求,阶段性降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率0.5个百分点,同时不提高个人缴费费率。实施期限暂定一年,从2018年12月1日至2019年11月30日。海陵区虽累计结余备付率不高,但考虑到市区一体化运行的实际,也同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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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9-08 10:20:18重新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