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靖江市内河港口货物港务费征收标准相关政策的问答
1.货物港务费征收的法律和收费依据是什么?
征收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收费规则》(交通部令2005年第8号);3.《江苏省港口条例》;4.《关于明确港口政企分开后货物港务费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交水发〔2003〕125号);5.《关于规范港口货物港务费管理工作的通知》(苏财综〔2011〕43号);6.《关于公布交通运输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苏财综〔2011〕23号)。
征收货物港务费是法律赋予,一项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工作,其目的就是为保障港口公用基础设施建设、维护、管理提供资金保障。
2.征收标准有何调整?
征收标准:内贸货物港务费征收标准由沿海港口0.50元/吨,内河港口1.00元/吨统一调整为0.50元/吨,集装箱的货物港务费征收标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港口收费规则(内贸部分)》规定标准基础上降低50%;货物港务费以人民币元为计费单位,最低以1计费吨位计算单位,尾数以1元计算,每一计费单的最低收费额为10元。
3.内河港口货物港务费征收主体是哪个?
交通运输管理部门。
4.货物港务费征收的对象主要是哪些?
(1)对经由本省沿海(含长江口)和内河港口吞吐的内、外贸货物和集装箱,以进口或出口分别征收一次货物港务费,在港口中转的只征收一次货物港务费。
(2)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从事港口经营业务的渔业码头、军用码头和舾装码头,应按规定征收货物港务费。
港口货物港务费的缴费义务人为货主或货主委托的承运人。由代理人委托承运的,视同货主委托。
5.货物港务费如何征收?
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可以直接征收货物港务费。
港口经营人应当在货物装卸作业前将缴费义务人、货物种类、数量、重量、航线等资料报送征收单位,并妥善保管货物提单、运单、交接清单等原始凭证备查,每月5日前向所在地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提供上月进出货物种类、数量、重量、起讫港等统计资料。
6.征收货物港务费使用什么票据?
港口货物港务费征收统一使用由财政部门印制的收费票据。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建立票据管理制度,明确管理责任和分工,保证收费票据的购领、发放、使用、审核、保管、核销等管理工作规范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