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施行
记者8月31日从省生态环境厅获悉,《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于9月1日开始施行。根据规定,处罚金额由“违法影响范围、违法次数”等裁量因子构成的“公式”计算而来,从而***裁量空间过大、尺度不一等问题。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是指生态环境部门结合行政执法实践,对法律、法规、规章中的行政处罚裁量的适用条件、适用情形等予以细化、量化而形成的具体标准。《基准规定》共对13类28种环境违法行为设置28张专用裁量表,对其他违法行为设置1张通用表,基本覆盖本省历年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违法行为类型。
《基准规定》采用裁量因素百分比模式对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罚款进行裁量。即针对一种环境违法行为,通过对多个相关裁量因子,如违法持续时间、造成影响的范围、违法次数等,分别按比例(百分比)赋值,再结合法律规定的处罚额度范围计算得出最终罚款金额。相比首次被查处,多次违法、不及时改正、造成生态破坏的违法行为,将会累计相应比例,付出更多违法代价。
省生态环境厅有关负责人表示,通过规范裁量权,可以从制度上、根本上、长远上保障公平公正地处理处罚事务,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也有利于防止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记者 夏胜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