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经济普查工作进入单位清查阶段
根据***经济普查办公室的统一部署,目前,全省经济普查工作已经进入了单位清查阶段(2018年8月-11月)。做好单位清查工作,既是摸清搞准普查数据的源头载体,又是提高基础数据质量的重要环节,更是实现普查目标、决定普查成败的关键措施。其目的是找到普查对象,并准确划分普查对象的类型与主要业务活动。通过清查,摸清各类市场主体结构分布、基本状况,准确界定普查对象与种类,为后续普查登记精准布表填报打好前战。
单位清查的对象是全省境内从事经济社会活动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以及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个体经营户。
单位清查的内容主要是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单位详细名称、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单位所在地及区划、单位注册地及区划、联系电话、行业类别、机构类型等;个体经营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户主姓名、行业类别、从业人员期末人数等相关指标。
单位清查期间,普查人员将佩戴由江苏省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制发的《普查员证》、《指导员证》,依据清查底册,手持PAD采取“地毯式”清查的方法,据实填写《法人和产业活动单位清查情况》(621表)、《个体经营户清查情况》(622表)。
普查指导员、普查员的职责主要有:(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全国经济普查条例》依法独立开展普查工作;(2)结合经济普查对象的法定义务、主要指标概念和有关填报要求等,向普查对象作出说明;(3)有权查阅普查对象的相关经营证件和与经济普查有关的会计、统计、业务核算等原始资料,检查普查相关资料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准确性;(4)对发现问题的,有权要求普查对象按正确的口径、范围等进行纠正;普查对象不配合普查工作时,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对其发放法律文书进行督促;对拒绝或妨碍普查指导员、普查员行使职权的,应及时告知当地普查机构,由县级及以上普查机构移交本级统计机构处理,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单位清查期间,所有清查对象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和《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规定,积极配合普查员的工作,如实提供真实准确的信息。对拒绝或者妨碍普查机构、普查人员依法开展工作的行为,或虚报、瞒报、漏报清查资料的普查对象,将依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将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并实施联合惩戒。
各级普查机构和普查人员对在经济普查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应当依法履行保密义务。经济普查取得的单位和个人资料,严格限于普查目的,不作为对普查对象实施处罚的依据。如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损害清查对象利益的情况,请及时向省或地方普查机构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