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理听证告知公告(沈大市工商万告字〔2017〕002号)
工商行政管理
行政处理听证告知公告
沈大市工商万告字〔2017〕002号
沈阳君臻商贸有限公司: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 你单位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登记 一案,已经本局调查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二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理的依据及处理内容告知如下:
经调查,沈阳君臻商贸有限公司登记住所为沈阳市大东区小河沿路70-1号(4-5-2)。经现场检查,该公司住所沈阳市大东区小河沿路70-1号(4-5-2)为一民宅,民宅主人称其从未用该地址注册过公司,也未将该地址租用或借用给他人注册公司。后经向沈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调取房屋电子登记(簿)查询证明,显示沈阳君臻商贸有限公司《法人企业设立登记档案》中的房权证信息与沈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备案的房权证信息除房屋坐落大东区小河沿路70-1号(4-5-2)相同外,房证号、房屋所有权人等信息均不相同。且公司相关人员均无法取得联系。调查人员对举报人杨淑君调查询问,制作了《询问(调查)笔录》。证实因其身份证丢失,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被他人冒用其本人身份信息,在位于沈阳市大东区小河沿路70-1号(4-5-2)的地址,设立登记了沈阳君臻商贸有限公司。杨淑君本人表示沈阳君臻商贸有限公司《法人企业设立登记档案》中的所有杨淑君的签名均非她本人签署。其即未出资,也不认识共同出资人王玉琦,更不认识程怡如,也未委托授权程怡如或他人代理设立登记沈阳君臻商贸有限公司。
我局委托辽宁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沈阳君臻商贸有限公司《法人企业设立登记档案》三处举报人杨淑君的签名进行笔迹鉴定。辽宁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沈阳君臻商贸有限公司的《法人企业设立登记档案》中三处“杨淑君”的签名笔迹进行了司法鉴定,并出具了《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沈阳君臻商贸有限公司《法人企业设立登记档案》中三处“杨淑君”的签名笔迹,均不是杨淑君本人所写。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的规定,构成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 。当事人采用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信息、伪造签名、伪造股东身份、伪造地址、伪造房屋所有权证设立登记公司,并且公司相关人员均无法取得联系。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严重损害了市场秩序和经营安全,损害了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且登记状态的虚假内容无法得到改正,造成了严重的社会不良影响,属情节特别严重。同时依据《沈阳市工商局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沈工商发[2015]90号):“第二章行政许可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许可机关或者上级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登记:…… (四):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登记的;……”之规定。拟撤销沈阳君臻商贸有限公司设立登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则》第六条、第八条的规定,对上述拟作出的行政处理,你(单位)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果有陈述、申辩意见,你(单位)应当在自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局提出;如果要求举行听证,应自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内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提出举行听证的要求。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我局地址: 沈阳市大东区大东路93号
联系人: 修有风 、周洲 联系电话: 024****1223
沈阳市大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7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