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大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理听证告知公告
沈阳市大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理听证告知公告
沈大市监津告字〔2019〕3号
沈阳秦羽科技有限公司: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沈阳秦羽科技有限公司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登记一案,已经本局调查终结。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理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理内容告知如下:
2019年3月19日,我局接到举报,举报人翁景文称因其身份证丢失,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冒用其本人居民身份证,在位于沈阳市大东区津桥路32号2-5-2的地址,设立登记了沈阳秦羽科技有限公司,并在该公司任财务负责人。要求我局进行调查处理,依法撤销沈阳秦羽科技有限公司的登记。同日,执法人员对举报人翁景文调查询问,制作了《询问(调查)笔录》,举报人翁景文称其未担任沈阳秦羽科技有限公司财务负责人,既不认识法定代表人、股东李林宁,也不认识另一股东姜洪杰和委托代理人李娜。经核查,我局于2019年3月26日作出立案决定。
2019年4月25日,执法人员通过该公司《法人企业设立登记档案》中留存的相关人员的联系方式进行了电话调查。其中法定代表人李林宁联系电话159****2741无法接通,财务负责人翁景文联系电话151****5301为空号,委托代理人李娜联系电话159****5457为空号。执法人员对拨打电话取证过程进行了录音。
经调查,沈阳秦羽科技有限公司登记住所为沈阳市大东区津桥路32号2-5-2。2019年5月9日,执法人员对沈阳秦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该住所沈阳市大东区津桥路32号2-5-2为一处住宅,没有公司在此地经营。
2019年6月4日,执法人员到沈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调取沈阳市大东区津桥路32号2-5-2地址《房屋电子登记(簿)查询证明》。 经比对,沈阳秦羽科技有限公司设立登记所提交的登记住所房产证复印件与沈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调取的沈阳市大东区津桥路32号2-5-2《房屋电子登记(簿)查询证明》有以下五处不同:(一)房产证号方面,沈阳秦羽科技有限公司《法人企业设立登记档案》提交的公司住所房产证复印件显示房产证号为“N060601504”,沈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的《房屋电子登记(簿)查询证明》中房产证号为“N060187779-1,N060187779-2”;(二)房屋所有权人方面,沈阳秦羽科技有限公司《法人企业设立登记档案》提交的公司住所房产证复印件显示房屋所有权人为“陆之杭单独所有”,沈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的《房屋电子登记(簿)查询证明》中房产证房屋所有权人为“李玉文,刘永楠共同共有”;(三)登记日期方面,沈阳秦羽科技有限公司《法人企业设立登记档案》提交的公司住所房产证复印件显示房产证登记日期为“2011-05-26”,沈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的《房屋电子登记(簿)查询证明》中房产证登记时间为“2010-05-25”;(四)房屋状况方面,沈阳秦羽科技有限公司《法人企业设立登记档案》提交的公司住所房产证复印件显示房屋状况中建筑面积为“67.75平方米”,沈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的《房屋电子登记(簿)查询证明》中房屋建筑面积为“46.96平方米”;(五)房屋规划用途方面,沈阳秦羽科技有限公司《法人企业设立登记档案》提交的公司住所房产证复印件显示房屋规划用途为“商业”,沈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的《房屋电子登记(簿)查询证明》中房产证设计用途为“住宅”。
当事人伪造房屋所有权证设立登记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之规定,已构成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登记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吊销营业执照。”之规定。鉴于当事人伪造房屋所有权证设立登记公司,并且公司相关人员均无法取得联系。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严重损害了市场秩序和经营安全,损害了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且登记状态的虚假内容无法得到改正,造成了严重的社会不良影响,属情节严重。同时依据《沈阳市工商局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沈工商发[2015]90号):“第二章行政许可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许可机关或者上级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登记:……(四)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登记的;……。”之规定,拟做出如下处理决定:
撤销沈阳秦羽科技有限公司设立登记。
对上述拟作出的行政处理,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你(单位)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本行政处理听证告知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视为送达。
地址: 沈阳市大东区大东路93号 邮编: 110042
联系人: 徐殿臣、单润生 联系电话: 88731158
沈阳市大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