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沈阳乐购超市有限公司不合格豇豆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沈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沈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抽检信息通告(2021年12月2日),涉及我区1家经营单位。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沈阳乐购超市有限公司经营的豇豆
(一)由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并委托沈阳市食品药品检验所于2021年9月29日对当事人销售的豇豆进行抽检,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氧乐果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我局新乐所执法人员对沈阳乐购超市有限公司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据沈阳乐购超市有限公司负责人称,所销售的豇豆由沈阳乐购超市有限公司从大连西岗鑫鑫贸易商行购进的。是2021年9月28日购进的,购进数量21公斤,已全部售出。
(二)当事人于2021年10月27日收到我局送达的不合格批次豇豆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和相关《检验报告》材料后,于当日在销售柜台处张贴“召回公告”信息。由于当事人系初次违法,涉案产品货值金额或者违法所得数额较小,社会危害轻微;生产、经营、使用行为符合法定管理规范;积极配合查处,如实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主动消除危害后果或者潜在隐患。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处理意见及依据: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销售者履行了本办法规定的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的规定,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能够说明其进货来源并且保存有进货台账和相应的合格证明文件,决定免于处罚。
(三)我局于2021年12月17日将当事人涉嫌经营不合格食品案件线索移交至供货商所在地大连市西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处理。
沈阳市皇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