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沈阳市皇姑区北园超市西瓦窑店不合格醉江南原香味瓜子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沈阳市皇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沈阳市皇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抽检信息通告》(2021年10月21日),涉及我区1家经营单位。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沈阳市皇姑区北园超市西瓦窑店经营的醉江南原香味瓜子
(一)抽检基本情况。醉江南原香味瓜子,不合格项目:过氧化值(以脂肪计),g/100g,实测值为1.7,单项判定为不合格,检验依据GB5009.227-2016(第一法)生产日期为2021年4月01日。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2021年7月27日,我局陵东所在收到相关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检验报告编号№:FSY202****3878)后,立即开展核查处置工作,并按规定的程序对当事人及涉案产品展开调查。经查,当事人于2021年4月14日从沈阳好乐佳食品销售有限公司购进了醉江南原香味瓜子12袋,进货价10元/袋,销售价15元/袋,共售出10袋,剩余2袋瓜子因商家理货过程中导致包装破损不能销售给扔掉处理。期间所售商品实际获利50元。
当事人经销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原香味瓜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已构成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第二款:“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的规定,对当事人经销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瓜子的行为给予处罚。
鉴于当事人在本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核查处置期间,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提供进货单据、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和相关证明文件等材料;积极主动配合核查处置部门调查相关事实;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二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经销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瓜子的行为作出如下处理:
免予行政处罚。编号沈皇市监不处(2021)105号。
沈阳市皇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 10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