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酒类管理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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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22年02月13日发表
酒类管理办公室权责事项目录
序号 | 职权类型 | 职权名称 | 职权依据 | 实施主体 | 责任事项 | 备注 | |
项目 | 子项 | ||||||
1 | 行政许可 | 酒类流通备案登记 |
| 《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2005年底25号令)第二章 备案登记 第六条从事酒类批发、零售的单位或个人(以下统称酒类经营者)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60日内,按属地管理原则,向登记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同级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登记。 | 酒类管理办公室 | 按照《酒类流通管理办法》规定: 1、自收到酒类经营者提交的上述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理备案登记手续,在《登记表》上加盖印章。 2、应当完整准确地记录和保存酒类经营者的备案登记信息和登记材料,建立备案登记档案。 3、登记表上的任何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应当在收到酒类经营者提交的书面材料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手续。 4、在办理备案登记或变更备案登记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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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酒类管理办公室行政权力运行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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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9-29 19:46:23重新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