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审计局完善制度强化审计质量控制
年初以来,市审计局认真贯彻落实《审计法》和《审计法实施条例》,不断完善项目审理和审计业务会议制度,进一步强化了审计质量控制。
一、健全和完善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制度。根据《审计准则》的规定,市审计局推行了《审计署现场审计管理办法》,先后制定了《鞍山市审计局审计复核工作规则》、《鞍山市审计局审计项目审理办法》、《鞍山市审计局审计业务会议制度》等审计质量控制制度,并对审计执法流程和环节进行细化,突出审前了解、审计实施、审计审理等阶段和环节的规范和控制,形成了审计组长审核,处室负责人部门复核、法规处审理、局审计业务会议集体审定审计报告的四级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制度体系,为强化审计质量控制提供了制度保障。
二、强化审计实施方案的可操作性。审计组在严格遵照审计工作方案和充分调查了解被审计单位有关情况的基础上,合理确定审计内容、审计重点,并细化到具体的审计项目,明确审计步骤、方法和时限要求,将审计事项分解落实到人,明确审计组成员各自的任务和相关职责。
三、规范审计人员现场审计行为。项目审计实施中,要求审计人员根据确定的审计事项、分工和进度时限,依法履职,文明审计,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形成审计工作底稿,与审计方案一一对应,做到一事一稿,并实行重大审计问题审计组报告制度。同时局领导就审计项目进度、审计发现的问题等定期听取审计组汇报,第一时间掌握审计实施情况,及时调度审计工作,确保现场审计规范化及项目顺利实施。
四、实行审计项目两次审理。在规范现场审计的同时,我局创新审计管理方式,实行审计项目两次审理办法。第一次审理是审计组在现场审计实施结束后,编制好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时,将资料报送法规处进行审理,这样既节省二次审理的时间,又能保证在征求意见前将审计证据固化,审计组又能及时补证漏项问题,促进审计与审理的良性互动。二次审理就是按照正常程序开展审理,在审计报告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后,审理机构以审计实施方案为基础,既审理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等结果类文书,也审理审计过程类材料,既审理审计结论的表述是否正确,又审理支撑审计结论的取证是否适当充分,实现对审计质量的全过程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