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施鞍山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管理暂行办法新闻发布会
关于实施《鞍山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管理暂行办法》新闻发布会
鞍山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李彦华
鞍山市政府副市长 葛海鹰
鞍山市政协副主席周家庭
我市关于实施《鞍山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管理暂行办法》新闻发布会在鞍山市规划展示厅三楼举行。参加这次会议的领导有鞍山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李彦华,鞍山市政府副市长葛海鹰,鞍山市政协副主席周家庭。
会上据悉,这部新办法是我省第一个涉及到各个领域固定资产节能评审方面的规范,它的实施将对鞍山节能减排,创建国家文明城市带来重大利好。此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所有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今后,凡符合条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在审批、核准或备案前必须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节能评估和审查的主要范围包括:年综合能耗在1000吨(含)标准煤以上的项目;建筑面积在10000平方米(含)以上的公共建筑项目;建筑面积在50000平方米(含)以上的居住建筑项目;煤炭、电力、石化、冶金、建材、矿产品、纺织印染等重点耗能行业和项目。
市经济委员会是我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市节约能源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节能评估审查和监督工作。项目建设单位可到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经委窗口,填报《固定资产项目节能审查申请书》,并提交相关材料。评估和审查期间,将对项目用能总量及能源结构是否合理;项目是否符合国家、省、市和行业节能设计规范及标准;项目能效指标是否达到国内同行业先进水平或国际先进水平;有无采用明令禁止或淘汰的落后工艺、设备;项目是否采用节能新工艺、新技术、新产品等情况进行审查。
市经委将会同同级项目核准、备案部门和节能监察部门依法对项目执行节能标准和规范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节能措施与能效指标的落实。对未按节能标准、设计规范及产品能耗限额标准进行建设的项目,市节能监察部门将责令建设单位停止施工并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项目建成后,将节能情况作为竣工验收的重要内容纳入验收程序。凡达不到节能标准的,不予通过工程竣工验收,不得投入使用。节能监督电话:0412-58335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