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安县社会组织成立登记政策解读
一、什么是民办非企业单位?
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二、申请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应具备的条件
申请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二) 有规范的名称、必要的组织机构;
(三) 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四) 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
(五) 有必要的场所。
二、 什么是社会团体?
社会团体是指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二、 申请成立社会团体登记应具备的条件
成立社会团体,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
(二) 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三) 有固定的住所;
(四) 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五) 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全国性的社会团体有10万元以上活动资金,地方性的社会团体和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有3万元以上活动资金;
(六) 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