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公告(含人事信息)关于整治非法生产销售机动三轮车四轮车的通告
为了保证人民群众的人身和财产安全,规范三轮车、四轮车的源头治理,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产品质量法》、《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我市整治非法生产、销售机动三轮车、四轮车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机动三轮车、四轮车是指电动或燃油三轮车、四轮车、残疾人(老年人)代步车以及旅游观光车等机动车(以下简称“机动三轮车、四轮车”)。
二、禁止生产销售未列入国家《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和拼装、改装的机动三轮车、四轮车。违者由市场监督等部门,没收非法生产、销售的机动车成品及配件,可以并处非法产品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有营业执照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没有营业执照的,予以查封。
三、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机动三轮车、四轮车。违者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禁止无照无证和超范围经营机动三轮车、四轮车。违者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规模较大、社会危害严重的,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对当事人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行政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六、对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扰乱公共秩序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东港市机动三轮车四轮车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6年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