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公告(含人事信息)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清理整治小开荒实施还林工程的通告
为强化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制止林业用地内违法开垦耕种行为(简称“小开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青山工程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1〕30号)精神,县政府决定,从即日起,对“小开荒”地块进行集中清理整治,全面实施还林工程。现就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清理整治范围:全县范围内所有林业用地内擅自开垦耕种粮、菜及其他农作物的“小开荒”地块。
二、非法从事“小开荒”活动的,应当自行纠正,禁止继续耕种,按要求做好植树还林。对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林业部门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并按非法开垦林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下标准处以罚款。对因继续“小开荒”破坏林地、林木的,违法者要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各乡镇政府是清理整治“小开荒”的责任主体。县林业部门是清理整治“小开荒”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 “小开荒” 清理整治的组织指导和监督检查等具体工作。
四、各乡镇政府要认真履行清理整治“小开荒”工作职责,逐一确定“小开荒”还林地块,组织植树造林。对春季植树成活率不高或植树后被破坏的还林地块,要在雨季或秋季进行补植。要严格落实整治地块的管护责任,安排专职护林员进行管护,坚决杜绝再耕种行为。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13年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