凌海市渔业渔民渔船管理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重大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依法行政,根据《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及《锦州市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是指我局执法队伍、行政审批及其他业务科室(以下简称执法机构)在做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须经所属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不得作出决定的内部监督制约办法。
第三条 行政执法机关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均应进行法制审核。局办公室(政策法规科,以下简称法制机构)负责法制审核的具体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包括重大行政处罚决定、重大行政强制决定、重大行政许可决定等。
第五条 本规定规定的重大行政处罚是指:
(一)吊销许可证或执照;
(二)责令停产停业;
(三)较大数额罚款;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重大行政处罚。
第六条 本规定规定的重大行政强制是指:
(一)限制人身自由的;
(二)涉案财物价值10万元以上;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重大行政强制事项。
第七条 本规定规定的重大行政许可是指:
(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许可;
(二)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或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行政许可;
(三)不予行政许可;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重大行政许可事项
第八条 执法机构应当在重大行政执法调查终结、拟定处理决定后,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将有关材料报其主管领导同意后送审;应当提交局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的,集体讨论前送审。
需要征求局内其他业务科室、单位或者其他部门意见的,执法机构应当在送审前征求意见。
对是否属于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有异议的,由拟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执法机构会同法制机构协商确定。
第九条 执法机构履行完有关执法程序,拟定出行政执法决定,提交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前,应当将案件全部材料送法制机构审核。
第十条 执法机构在送审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调查终结报告;
(二)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建议或意见及情况说明,情况说明应包括基本事实、适用的法律法规(含行政自由裁量基准)、执法人员资格、调查取证等情况;
(三)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代拟稿;
(四)相关证据资料;
(五)经听证或评估、鉴定程序的,应当提交听证笔录或评估、鉴定报告。
(六)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法制机构认为提交材料不齐全的,可以要求执法机构及时补充。
第十一条 法制机构进行法制审核,主要查阅行政执法案卷和其他有关材料,必要时也可以向当事人进行调查。法制审核工作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5个工作日内不能完成的,经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批准,可适当延长。
第十二条 法制机构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从以下方面进行审核:
(一)主体是否合法,是否超越或者滥用职权,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二)违法事实是否成立、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
(三)执法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是否准确、完整;
(四)当事人的知情权和申辩权是否得到保障;
(五)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运用是否适当;
(六)执法的程序是否合法、完整;
(七)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
(八)执法文书是否规范、齐备;
(九)其他需要审核的内容。
第十三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以书面审核为主。法制机构在审核过程中,有权调阅行政执法活动相关材料;必要时,可以向当事人和执法机构的办案人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建议。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协助配合。
法制机构要积极征求法律顾问的意见建议,对重大复杂疑难法律事务组织法律顾问协助进行研究,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在法制审核中的作用。
第十四条 法制机构对送审材料进行审核后,根据不同情况提出以下相应的书面审核意见或建议,并出具《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表》一式二份,一份留存归档,一份连同送审材料退还并予以登记:
(一)对主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符合法定程序、法律文书规范齐备的,出具同意意见;
(二)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提出继续调查或不予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建议;
(三)对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准确和裁量基准不当的,提出变更意见;
(四)对程序违法的,提出纠正意见;
(五)对超出本机关管辖范围或涉嫌犯罪的,提出移送意见;
(六)对需要补充或重新调查有关证据、补正执法程序、规范法律文书制作的,提出具体审核建议;
(七)其他意见建议。
第十五条 法制机构经审核发现问题的,应将审核意见及有关材料发回承办机构修改补正,承办机构修改补正后应重新送法制机构再次审核;承办机构对法制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应说明理由,并将案件材料与法制审核意见提交执法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六条 经法制机构审核通过后,应按程序提交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作出行政执法决定。
第十七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作出后,由执法机构负责执行并做好立卷归档工作;需要备案的按规定办理报备手续。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