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工作将在本市办理
依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职权项目的决定》(辽政发〔2013〕21号),我市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的行政职权将由市卫生行政部门承担。在此之前,这类审批工作是由省卫生行政部门来实施的。此决定实施后,我市的食品企业就可以在当地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食品安全企业备案。
此举方便了我市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企业在申请企业标准备案前,市卫生局将组织相关专业食品安全专家(专家应当从辽宁省食品安全标准专家委员会成员中选取,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对企业标准进行论证、审查。经参与审查专家一致同意,方可出具同意申报备案的书面意见。卫生行政部门自发给企业备案凭证之日起将备案的企业标准文本分别发送同级相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并通过本机构网站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