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规划资源局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沪(松)征地补告2017第140号)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沪〔松〕征地补告[2017]第140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征收土地公告办法》和《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规定,依据上海市人民政府沪府土[2017]622号批文批准的征地方案,现将拟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一、本次征收土地的范围:里泾埭路(松汇西路—石塔路)(修改)
松江区永丰街道原周星村新村村民小组农民集体、松江区永丰街道原庄泾村河南埭村民小组农民集体、松江区永丰街道原庄泾村西浜村民小组农民集体、松江区永丰街道原庄泾村小桥村民小组农民集体(村队组);征收农用地 5637平方米、建设用地 1061.3平方米、未利用地 159.7平方米,合计征地面积 6858平方米。
二、土地补偿费补偿标准、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土地补偿费标准,按 《上海市征地土地补偿费标准(2017)》(沪规土资综规〔2017〕321号)执行,标准为永丰街道农用地86.55 元/平方米,非农用地86.55 元/平方米 ,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支付方式为转账。
三、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上海市征地财物补偿标准(2017)》(沪规土资综规[2017]321号)执行,补偿费支付给所有者,支付方式为转账。
青苗补偿标准按《上海市征地青苗补偿标准(2017)》(沪规土资综规〔2017〕321号)执行,标准为永丰街道镇粮棉地4.2 元/平方米,蔬菜地6.6 元/平方米 元,补偿费支付给所有者,支付方式为转账。
四、征地补偿金额汇总表(单位:平方米,元)
序号 | 被征地村组 | 被征地面积 | 土地补偿费 | 青苗补偿 | 地上附着物补偿 | 非居住房屋(非公告共同举办企业) | 其他 | 小计 |
1 | 松江区永丰街道原周星村新村村民小组农民集体 | 33.4 | 2890.77 | 135.96 | 0 | 0 | 0 | 3026.73 |
2 | 松江区永丰街道原庄泾村小桥村民小组农民集体 | 3630.4 | 314211.13 | 18280.68 | 0 | 0 | 0 | 332491.81 |
3 | 松江区永丰街道原庄泾村西浜村民小组农民集体 | 599.9 | 51921.35 | 970.86 | 0 | 0 | 0 | 52892.21 |
4 | 松江区永丰街道原庄泾村河南埭村民小组农民集体 | 2594.3 | 224536.66 | 10424.82 | 0 | 0 | 0 | 234961.48 |
| 合计 | 6858 | 593559.91 | 29812.32 | 0 | 0 | 0 | 623372.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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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征地范围内涉及居住房屋和非居住房屋(共同举办企业)补偿的,详见《征地房屋补偿方案公告》。
六、有关征地劳动力安置补偿按市人民政府相关文件规定执行。具体安置方式另行公告,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实施。
七、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对本公告内容有不同意见的,请于公告之日起30日内,即 2018年1月24日前提出书面意见,送达 荣乐东路2111号3号楼。逾期未提出的,视作无意见。
八、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对本公告内容要求举行听证的,请于 2018年1月2日前按征地听证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送达 荣乐东路2111号3号楼。逾期未提出的,视作放弃听证。
九、《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征求意见后,报松江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
特此公告。
联系人: 王易成 联系地址: 荣乐东路2111号3号楼
联系电话: 37735993 监督电话: 37735994
上海市 松江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
2017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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