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区司法局制订的杨浦区政府法律顾问行为指南的通知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转发区司法局制订的《杨浦区政府
法律顾问行为指南》的通知
杨府办发〔2019〕11号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
区司法局制订的《杨浦区政府法律顾问行为指南》已经2019年7月9日区政府第7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2019年7月29日
杨浦区政府法律顾问行为指南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本区政府法律顾问行为,充分发挥政府法律顾问在法治政府建设中的作用,根据《******印发<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30号)、《中共上海市委办公厅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的通知》(沪委办发〔2019〕111号)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行为指南。
第二条 政府法律顾问包括专职政府法律顾问和兼职政府法律顾问。专职政府法律顾问,由区政府及所属单位中专门从事法制工作的公务员担任(含公职律师)。兼职政府法律顾问即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外聘的政府法律顾问,由聘请的法学专家、执业律师等非公务员担任。
第三条 区司法局承担区政府法律顾问办公室职责,以集体名义发挥政府法律顾问作用,负责全区政府法律顾问的指导、监督和协调等工作。区政府各工作部门、各街道法制机构承担本部门相应工作职责。
第四条 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应当尊崇法治、服务大局、专业客观,坚持以事前防范和事中风险控制为主、事后补救为辅的原则,确保政府行为的合法性。
第五条 外聘常年政府法律顾问,区政府各工作部门、各街道必须签订委托法律顾问服务合同,并于合同签订之日起十五日内报区司法局备案。
第六条 政府法律顾问根据委托办理下列事项:
(一)为重大行政决策、重大行政行为、重大项目及其他重大事项提供法律意见;
(二)参与规范性文件的起草、论证,参与合作项目的洽谈,协助起草、修改、审核重要的法律文书或者合同、协议;
(三)参与处理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处罚审核、行政裁决等工作;
(四)为处置信访案件、重大突发事件提供法律服务;
(五)参与行政执法监督活动,对行政执法、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参与有关法治政府建设方面的授课以及重大课题调研,对相关制度建设提出意见建议;
(七)办理委托机关交办的其他法律事务。
第七条 公职律师除可以受所在单位委托办理本行为指南第六条所列事项外,还可以受所在单位委托或指派,从事以下法律服务:
(一)参与信访接待、矛盾调处、涉法涉诉案件化解、对外招标、政府采购、政府信息公开、国家赔偿等工作;
(二)落实“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开展普法宣传教育;
(三)办理民事案件的诉讼和调解、仲裁等法律事务;
(四)所在单位委托或指派的其他法律事务。
第八条 政府法律顾问办理委托事项时,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与调查、研究委托事项,查阅与委托事项相关的政府信息和资料;
(二)应邀列席政府常务会议、办公会议、专题会议和其他相关会议;
(三)独立发表法律意见,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干涉;
(四)因办理委托事项需要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 政府法律顾问办理委托事项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审慎、及时办理委托事项,防控政府法律风险,维护政府合法权益;
(二)严格保守办理委托事项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政府工作秘密;
(三)不得利用办理委托事项的便利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不得接受其他当事人委托办理与政府机关有利益冲突的事务;
(五)不得以政府法律顾问名义进行宣传营销、招揽业务;
(六)不得从事其他有损政府机关合法权益或者公信力的行为。
第十条 政府法律顾问办理委托事项,一般应当出具书面法律意见,也可以通过参加咨询会、听证会、论证会、座谈会等形式提出法律意见。
第十一条 政府法律顾问认为本人与委托事项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办理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是否回避,由委托机关研究决定。
第十二条 未经委托机关同意,政府法律顾问不得擅自将法律意见书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第十三条 外聘政府法律顾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机关应当予以解聘:
(一)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被司法行政部门处罚或者律师协会行业处分的;
(三)泄漏在担任政府法律顾问期间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给政府机关或者相关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从事与其职业、政府法律顾问身份不相符的活动,损害政府形象或者造成其他不良影响的;
(五)利用办理政府机关委托事项的便利,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六)以政府法律顾问名义招揽或者办理与政府机关委托事项无关的业务的;
(七)同时接受他人委托,办理与委托机关有利害关系的法律事务的;
(八)应当解聘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公职律师在执业活动中享有律师法等规定的会见、阅卷、调查取证和发问、质证、辩论等方面的律师执业权利,以及律师法规定的其他权利。公职律师应当加入律师协会,接受律师协会的业务指导,享有律师协会特邀会员的权利,履行会员的义务。
第十五条 公职律师不得从事有偿法律服务,不得在律师事务所等法律服务机构兼职,不得以律师身份办理所在单位以外的诉讼或者非诉讼法律事务。
公职律师脱离原单位或者不再从事本行为指南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相关法律事务,应当注销其公职律师证书;如果在新单位或者新岗位从事公职律师工作,需要重新提交申请;如果申请转为社会律师,应当依照律师法及其配套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办理,其从事公职律师的工作年限计入社会律师执业年限。
第十六条 区司法局负责对区政府外聘政府法律顾问的履职情况进行考核。区政府各工作部门和各街道负责对本单位政府法律顾问的履职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分别作为公务员考核评优及外聘政府法律顾问续聘、解聘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 政府法律顾问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纪处理;属于外聘政府法律顾问的,予以解聘,并记入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档案和个人诚信档案,通报上海市律师协会及其所在单位,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八条 本行为指南自转发之日起施行。区政府法律顾问团工作仍旧按照原文件执行。本区公司律师行为规范参照本行为指南执行。
上海市杨浦区司法局
2019年7月25日